国务院互金整治一口气发布7个文件 旧文新发意味深长

现在是10月初,如果扣除国庆长假,其实基本上相当于9月底。据说,摸底排查工作比想象中的困难,所以比计划中多花了两个月时间。也就是说,公布的这个时机,正好是摸底排查结束,准备实施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

10月13日,一个平常的日子。本是秋高气爽的季节,雾霾却再次袭来。当你们还在担心空气的时候,国务院却放了大招:宣布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为首,十几个部委附随,一口气推出了7个文件。

这7个文件,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领头,然后细分领域,包括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金融广告。这是集齐7颗龙珠,准备召唤神龙了吗?

其实这不是新文件,看各文件的签署日期,基本上都是今年4月份签发的。例如领头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实际签发日期是2016年4月12日;《P2P网贷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印发通知,则是4月13日;其他几个文件的印发日期也都在这前后几天。

按照中国政府文件流程,相关文件应该早就已经传达到了各省和相关部委。实际上,4、5月份的时候网上也曾经流传过《实施方案》的全文,只是一直真假未辨。

对比了现在公布的文件与网上流传的文件,发现基本相同,只是在第四条“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中增加了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规定。据说新增的内容为:“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

看来人行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中地位明显上升,这个放到后面再谈,先说说为啥老文件新发。

看《实施方案》第5条,“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整个整治工作被划分为四步,并且有严格的时间表:首先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在7月底完成;然后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应当在11月底完成;领导小组对此进行督查和评估,也应当同步在11月底完成;最后是验收和总结,验收应当在明年1月底完成,最终领导小组汇总形成整体报告和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国务院,这个应当在明年3月底完成。

对比一下文件公布的时间,现在是10月初,如果扣除国庆长假,其实基本上相当于9月底。据说,摸底排查工作比想象中的困难,所以比计划中多花了两个月时间。也就是说,公布的这个时机,正好是摸底排查结束,准备实施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

这个时间节点意味深长。

摸底排查,只是收集信息、掌握情况、了解风险,并不触动谁的奶酪,但马上就要实施的清理整顿工作,则涉及到要求并监督违规情节较轻的从业机构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则“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这就会导致很多从业机构将面临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处罚。

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遵守的法律,必须为人们所知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已经是过时的理念了,现在的法治精神要求有“透明度”。用来处理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早就有相关法律了,文件也说,“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那这次公布的文件中是否有些新的禁止性规定呢?

有的,而且不少,主要表现在《实施方案》的第2条和第3条。

《实施方案》第2条是“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分领域讨论了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金融广告,几乎在每一项业务中,文件都提出了新要求。我们简单列举如下,具体分析,则请参见本观察系列的以后文章。

1、P2P网贷:对网贷平台的各项行为禁止,包括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证券市场配资等业务。这些禁令都体现在了今年8月份发布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这是最有法律依据的。

2、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明股实债”、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债权或者股权转让业务等内容,都是新规定。因为中国证监会迄今为止还没有颁布过关于股权众筹的具体规则,没有这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颁发,这些禁令几乎就无人知晓。至于禁止股权众筹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自筹,不得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等要求,则即使不明确规定,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3、禁止未取得相关从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利用P2P平台或者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这是新规定。同时提出要规范“众筹买房”,严禁“首付贷”业务。

4、对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什么是穿透式监管,我理解应该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人为划分不同的机构监管领域,严格遵守形式要求,就会导致存在监管真空和套利机会。穿透式监管就是要刺破表面看实质。

5、互联网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多项金融资质的,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6、第三方支付:人民银行或者商业银行不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7、互联网金融广告: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相关阅读:《黑龙江启动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9类广告被判死刑》)

8、非金融机构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如:《山东: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这下你搞明白为什么年初的时候各地方工商局据说停止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金融字样的企业注册了吧?法律依据就在这儿。

9、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粗粗一数,就有9条,这只是我初读下来觉得比较新颖的。其他各种限制性规定有些诸如禁止欺诈之类,都是老生常谈,数不胜数,我也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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