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第三方支付

在虚拟账户模式下,虚拟账户是非常重要的,是所有支付业务流程的基本载体,根据虚拟账户承担的不同的功能,虚拟账户模式又可细分为“信用中介型账户模式”和“直付型账户模式”两类。

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概念及模式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在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对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彻底杜绝了电子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这也是由它的以下特点决定的: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手段多样且灵活,用户可以使用网络支付,电话支付,手机短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具有资金传递功能而且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

(3)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为网络交易提供保障的独立机构。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

第三方支付模式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窃事件,以BTOC交易为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交流流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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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客户选择利用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客户用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

(3)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客户已经付款的消息通知商家,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

(5)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

(6)第三方将其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中,交易完成。

第三方支付的优势

在缺乏有效信用体系的网络交易环境中,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方式比较单一;以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方面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广泛存在等问题。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规避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同时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

对客户而言,不但可以规避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而且货物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保障,增强客户网上交易的信心。

对银行而言,通过第三方平台银行可以扩展业务范畴,同时也节省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网关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从事的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之间,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虽然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从所有这些第三方支付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似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营的业务已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是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

2、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在支付过程中,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还是内部交易模式,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的规模以后,就产生了资金安全问题和支付风险问题。

(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淀下来的在途资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一般商家的资金会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有:第一,在途资金的不断加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那么谁来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

(2)在内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目前虚拟货币尚未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且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难以跟踪平台内部的资金流向,它将对现实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不明确。但目前虚拟货币的发行是完全不受控制的,当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使用虚拟货币后,一旦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对接出现问题时,将是一个巨大的灾难。没有人愿意为这种风险买单,也买不起。

3.《反洗钱法》带来的洗钱风险央行在发布的《反洗钱报告》中称,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的比重上升迅速,而且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银行和客户很少见面,这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

第三方支付的类别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的分类

1、网络支付

所谓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户、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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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支付服务具体业务流程的不同,网络支付,尤其是其中的互联网支付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其中虚拟账户模式还可以细分为“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和“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两种。

(1)支付网关模式

支付网关模式又称为网关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网上商户和银行网关之间增加一个第三方支付网关,由第三方支付网关负责集成不同银行的网银接口,并为网上商户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和结算对账等业务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把所有银行网关(网银、电话银行)集成在了一个平台上,商户和消费者只需要使用支付机构的一个平台就可以连接多个银行网关,实现一点接入,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多种的银行卡互联网支付服务。

以电子商务B2C交易场景为例,支付网关模式的一般业务流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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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拟账户模式

虚拟账户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为商户提供银行支付网关的集成服务,还为客户提供了一个虚拟账户,该虚拟账户可与客户的银行账户进行绑定或者对接,客户可以从银行账户等资金源向虚拟账户中充入资金,或从虚拟账户向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客户在网上的支付交易可在客户的虚拟账户之间完成,也可在虚拟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完成。

虚拟账户型支付模式加快了资金清算速度,减少了使用银行支付服务的成本。虚拟账户模式不仅具有支付网关模式集中银行支付接口的优点,还解决了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① 通过虚拟账户对商户和消费者的银行账号、密码等进行屏蔽,买家和卖家都不能互知对方的此类信息,由此减少了用户账户机密信息暴露的机会。② 可为电子商务等交易提供信用担保,为网上消费者提供了信用增强,由此解决了中国互联网支付的信用缺失问题。当然,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当虚拟账户资金被真实转移到客户银行账户之前,是汇集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中的,这导致该模式在用户交易资金管理上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在虚拟账户模式下,虚拟账户是非常重要的,是所有支付业务流程的基本载体,根据虚拟账户承担的不同的功能,虚拟账户模式又可细分为“信用中介型账户模式”和“直付型账户模式”两类。

① 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

在信用中介型账户模式中,虚拟账户不仅是一个资金流转的载体,而且还起到信用中介的作用。这里所谓的信用中介,是指提供信用中介型支付模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自身的商业信用注入该支付模式中:交易发生时,先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替买方保存货款,待买家收到交易商品并确认无误后,再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支付宝提供的虚拟账户支付服务就是一种典型的信用中介型支付模式。

从信用中介型账户模式的发展来看,该模式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a)具有虚拟账户模式的所有功能,包括基于虚拟账户的资金流转、银行支付网关集成等;

(b)为交易提供了“信用增强功能”:传统的交易信用来自于买卖双方的信用,而通过信用中介型账户模式实现的交易,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中不仅提供了支付功能,还融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商业信用,这就大大增强了交易的信用,提高了交易的达成率。

以电子商务C2C交易场景为例,信用中介型账户模式的支付流程如图所示:

② 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

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交易流程较为简单,支付平台中的虚拟账户只负责资金的暂时存放和转移,不承担信用中介等其他功能。如果要实现直付型账户支付模式,买卖双方首先在支付平台上设置虚拟账号,并进行各自银行账户与虚拟账户的关联。在交易过程中,支付平台根据支付信息将资金从买家银行账户转移到买家虚拟账户、再从买家虚拟账户转移到卖家虚拟账户,并最终划付给卖家的银行账户,整个交易过程对买卖双方而言,都通过虚拟账户进行操作并实现。提供直付型账户模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很多。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预付卡,是以先付费后消费为支付模式,以盈利为目的而发行的,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有预付价值的卡,包括磁条、芯片等卡片形式。预付卡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预付卡主要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单用途预付卡:企业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获得制卡技术并发售预付卡,该卡只能在发卡机构内消费使用,主要由电信、商场、餐饮、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的企业发行并受理;另一类是多用途预付卡,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该机构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布放受理POS终端机,消费者可以凭该卡到众多的联盟商户刷卡进行跨行业消费,典型的多用途卡有斯玛特卡、得仕卡等。

预付卡的支付流程如图5所示;
3、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其中,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本文所指的银行卡收单特指当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签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卡收单的模式如图6所示。
(二)按第三方支付机构主体分类

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主体分类,是为了发现不同主体性质是否会影响监管政策的制定。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照支付机构本身是否具有独立性可以分为两类:① 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没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不参与商品销售环节,只专注于支付服务,如快钱、通联支付、汇付天下等;② 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与某个电子商务平台属于集团联盟或者战略联盟关系,主要为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等分别依托于淘宝网、拍拍网和QQ、盛大网络。

(2)按注册资本性质可以分为:① 国有控股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国有资本占控制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典型代表是银联商务;② 国有参股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有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不占控制权,典型代表是通联支付;③ 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全部资本由境内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典型代表是支付宝、快钱等;④ 外商独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典型代表是贝宝(中国);⑤ 中外合资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同出资的企业,典型代表是首信易。

(3)按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① 单一业务支付机构:只从事某一类别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如只从事银行卡收单的杉德,只从事预付卡的资和信等;② 综合业务支付机构:指从事多样化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如快钱、通联支付等。

(三)按第三方支付业务属性分类

根据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具有的多种属性,结合第三方支付行业所存在的实际产品,可以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方式:

(1)按支付指令传输通道进行分类:是指按支付指令传输所依托的信息网络通道分类。《办法》对网络支付的分类,就是按照这种方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网络支付、固话网络支付、数字电视网络支付。

(2)按支付终端进行分类:即根据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类,《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包括:POS支付、PC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机顶盒支付、ATM机支付。

(3)按支付距离分类,主要包括:① 近场支付:不需要使用远程移动网络,通过NFC、红外、蓝牙等其他技术,实现资金载体与售货机、POS机终端等设备之间支付指令传递,支付完毕,消费者即可得到商品或服务;② 远程支付:支付的处理是在远程的服务器中进行,支付的信息需要通过网络传送到远程服务器中才可完成的支付。

(4)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①B2B支付,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与企业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②B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和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③C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与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5)按支付时间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是按付款人实际转移货币资金的时间与交易完成时间的先后关系来划分的。在《办法》中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就是采用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① 预付支付:付款方在交易尚未完成前,需提前支付款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到收款方;② 即时支付:指付款方在交易完成时已同步完成款项支付,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付给收款方;③ 信用支付:在交易过程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或者会同商业银行为付款方提供垫资服务的支付行为。

(6)按货币资金存储方式:可以分成卡基支付和网基支付。① 卡基支付:以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和预付卡为主要支付工具载体去实现的各种支付服务;② 网基支付: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通讯终端实现基于账户(银行账户、第三方虚拟账户)的无卡(No card present)支付,这种类型支付通常不是通过读取卡片信息,而是通过密码来验证支付指令。卡基支付和网基支付现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便利居民日常收付,拓展个性化理财服务,促进旅游、消费、扩大税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7)按交易背景进行分类:按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分类方法在《办法》中也得到了部分体现,就是货币汇兑业务。主要包括:① 有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存在交易背景,如B2C支付、POS收单等;② 无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没有交易背景,如货币汇兑业务。

(8)按是否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可以分为:① 有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在买方确认收到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监管货款的支付方式;② 无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只作为单纯的支付服务中介,不承担信用中介职能。

第三方支付的四种模式

1、平台依托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成熟的电商平台和庞大的用户基础,通过与各大银行、通信服务商等合作,搭建“网上线下”全覆盖的支付渠道,在牢牢把握支付终端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包装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并进一步推广其他增值金融服务。代表企业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盛大集团旗下的盛付通等。

2、行业应用型。流动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应用范畴已经由最初的B2C零售扩展到更为广阔的B2B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来改善产、供、销整体效率,以提高竞争力。此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面向企业用户,通过深度行业挖掘,为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包括金融服务、营销推广、行业解决方案一揽子服务,获取服务费、信贷滞纳金等收入。代表企业包括汇付天下、快钱和易宝。

3、银行收单型。银行收单型,也可称为POS收单型。所谓POS收单即通过销售终端收取账单的支付方式,而随着支付方式及功能的不断扩大,定义也不断进行了扩大解释,现在POS收单统指通过POS机进行的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交易。此类模式在发展初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电子账单处理平台和银联POS终端为线上商户提供账单号收款、账户直充等服务,获得支付牌照后转为银行卡收单盈利模式。目前国内拉卡拉为其中较为成功的典型。

4、预付卡型。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通过发行面向企业或者个人的预付卡,向购买人收取手续费,与银行产品形成替代,挤占银行用户资源。代表企业包括资和信、商服通、百联集团等。

第三方支付的盈利模式

1、手续费。即第三方支付向用户收取手续费与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之差。无论是线上的支付宝还是先下的拉卡拉,手续费都是其传统的盈利模式之一。其中针对个人的主要有转账(至银行卡),提现,缴费,短信安全提示以及外币支付等等。针对企业的主要有安放POS机,为企业提供查询、对账、追收及退款等清算交易相关的服务手续费。手续费的区间一般在0.08%-1.25%之间。但是,这种盈利方式技术含量较低,边际利润也较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通过增大交易流量来增加收入。

2、广告费。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的互联网平台以及移动客户端,都会收取各种商户的广告费用。

3、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这里的沉淀资金也就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货币代付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其银行账户利息所得10%,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多可以获得90%的利息收入。在以活期存款形式的客户备付金满足日常支付业务的需要后,其他客户备付金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这意味着,部分客户备付金可转成为期3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支付宝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部分收入占支付宝平台收入的5%。但是,如果拥有预付卡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能够更好的实现资金沉淀,那么沉淀的资金可以占到当年发卡额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按照4%-5%的协议存款率,和0.78%的手续费来估算,这部分的利润还是很可观的。

4、服务费。这里所指的服务费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客户提出支付解决方案,提供支付系统以及各种增值服务。这也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最核心的盈利模式。前三种盈利模式在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具有同质性,无法将不同的平台区分开来,不能体现平台的竞争优势。因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必须通过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成本较低的支付解决方案来提升其产品溢价,吸引更多客户,获得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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