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法律责任及维权救济渠道
笔者文章开头列举的投资诈骗案例中,从各方主体来看,责任方主要有金银业贸易场会员单位、内地代理商、投资者以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辅助的相关环节辅助商(包括为出入金提供通道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广告法擅自未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推介、宣传、推广的广告商、违法为交易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商等)。
首先在刑事责任上,只要在中国境内未经监管机关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家特许的金融业务,组织境内居民参与境外外汇、黄金、股指等金融衍生交易,类似于炒黄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属于非法期货经营业务。
故,不管行为人是外籍、本籍、还是港澳台地区的,也不管服务器设置在哪里,公司平台注册在哪里,交易资金流向哪里,哪怕该项交易行为在其所在国或者注册地是合法经营行为,只要未经我国境内审批,一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该项审判原则在我国早已确立,详见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杨乙洲非法经营罪一案所作出的判决
组织境内居民参与境外外汇、黄金、股指等金融衍生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一律收缴国库。这也是为什么投资者分文未能追回的主要原因。
此外,由于境内的代理商在整个非法金融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以上是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单纯从民法上去考量以上非法金融活动的效力以及损失赔偿的问题,可以得出结论:无法追索境外组织机构,只能追索境内展业的代理商(也有的境外经纪商与境内代理实则是同一控制人)。由于境内公民通过代理居间推荐,从事了境外理财行为,那么境内代理应承担非法经纪业务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慎义务,也有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但是,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据笔者所知,境内的公安机关对于此种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会员在内地展业的行为都是以属于香港法人无法管辖为由予以推诿,此时只能从其他渠道进行救济了:
- 向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投诉违规展业的会员单位
- 向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投诉举报
- 向香港属地警署报案协调
- 委托境内律所调查代理商
- 向央行或者属地央行分行投诉第三方支付机构
- 其他根据个案选择不同组合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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