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广州市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1..明确提出交易所规范经营的六条要求。
①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及时准确。
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③我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交易业务承包、出租、出借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经营。
④我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采取分散式柜台、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连续集中竞价等交易模式,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产品交易。
⑤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价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确保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⑥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加强会员机构管理,防止发生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提出风险警示标准,来衡量各类交易场所及其交易品种清单的风险等级。
3.文件中指出广东省清算管理交易所的平台为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并要求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交易场所需在市金融局指导下接入该平台,开展统一清算,接受风险监测。
4.文件共罗列了20家交易所名单,并在文件中声明除了名单内的20家交易所,省政府未批设其他属广州市管理的交易场所,也未批准任何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交易场所以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在广州开展经营活动。
7月24日,贵州省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一)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场所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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