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国良:如何看待作为“类期货”存在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证监会把目前的大宗商品交易所(采用标准化仓单、集合竞价交易或者叫竞价撮合交易保证金制度、逐日清算等交易方式的)都定义为“非法期货(之前称为变相期货)”,依据是最新版的期货管理条例。证监会的意见是,这些大宗商品交易所都必须被取缔,而且相关部门从2009年10月起,也已多次明确发文,要求地方政府配合予以取缔,以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而商务部、地方政府对于大宗商品交易所的态度则有所不同。在要求取缔定位为“变相期货(现称为非法期货)”的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国六条出来后,商务部还在批“试点”,发“牌照”;部分地方政府还在直接投资开办或引进大宗商品交易所。尤其是地方政府,态度更是摇摆不定,变化很大。举个例子,宁波市在2009年12月时,市政府召集了宁波四家大宗商品交易所的老总,明确要求暂停交易,清理交易客户;至2011年,市政府则又改变态度,让市属国企直接投资上亿元,于2011年11月11日上线了“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甬商所),该所后取得商务部的试点批文。

也有其他地方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商品交易所自动停止交易,转为现货交易的,如山东省政府于2012年9月曾发文件,明确要求对省内各交易所进行清理。

政府各部门之间行动上的差异,更加剧了大宗商品交易所今后发展方向的迷雾。目前整个行业鱼龙混杂,乱象纷呈。看好行业前景者有之,新的交易平台三天两头推出;悲观者有之,观望者也有之。人人都在关心整个行业的命运将会如何?

考虑国内目前也有正规的、得到政府、行业内企业等各方认可的商品交易平台存在,在这里,我们暂时抛开上面的分析结果,先把大宗商品交易所统称为“类期货”交易平台(这是一个中性词汇),以期客观地分析一下大宗商品交易所这个经营业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功能、社会意义何在?

(一)先说正面的功能与意义。

目前支持方能列出的理由无外乎以下:规避风险、套值保值、发现价格等,再加上信用保证履约率高、交易快捷、高效等之类,可以发现,主要功能和期货基本类同。

除此之外,支持方能用上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期货品种相对较少,覆盖面太狭窄,无法为各行业提供规避价格波动所引发的经营风险,而大宗商品交易所则能弥补这个不足,理论上能覆盖想覆盖的所有品种。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宗商品交易所的产生、发展,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关于这点,大伙可以参见胡俞越先生的大作:“我国需要多层次的商品衍生品市场体系”,对中远期交易存在、发展的合理性有很精到的阐述。)单纯的打压、取缔,有违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法则。

应该说上述理由都是客观的、有道理的,这也是商务部、地方政府支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主要理由之一。对于农副产品之类的交易所,地方政府要为农民创收,要帮农民规避种植风险,都是非常乐意支持的。交易平台搞起来后,会有产业集群效应,会带动仓储、物流、金融等一系列配套产业的发展,所以,这些良好的前景也是吸引地方政府支持的重要理由。

商务部和地方政府都看到了大宗商品交易所的上述“商品交易功能”对经济活动的贡献、作用,所以他们会采取试点、批文等方式的支持措施。

由此,也有业内专业人士提出了建立商品交易体系的积极设想。股票有主板、中小板、创业版、新三板,还有准备推出的国际版,有A股、B股,那么期货交易所,就不能有这样的体系吗?在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之外,在各地设立大宗商品交易所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案。在大宗商品交易所受欢迎的品种,将来可以推到三大商品交易所去交易,商品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二者之间可以良性互动,通过商品交易所这一中间平台,打通和加强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之间的流通等等。这些都是支持方的观点。

支持方最终的愿望,是政府能够在规范的基础上,保留现有的一部分运行相对自律、规范的商品交易所,保留现有的“类期货”交易模式

(二)再说现实运行过程中,商品交易所实际发挥的功能与不利影响。

首先就是,商品交易所的“类期货”交易模式,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商品的金融属性,使商品交易活动更多地成为了一种投资渠道,而且因缺乏监管和制度上先天的不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使商品交易所无限地偏离了现货交易的范畴而向金融市场靠近。商品交易所采用“类期货”交易模式,无疑动了期货交易所的奶酪,从而被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是变相期货,必须予以取缔。证监会这么做,客观地说,也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从各地商品交易所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也是问题频出,给了政府相关部门整顿的理由。从老华夏开始,一直丑闻不断。挪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交易所信用危机等等造成了不少的群体事件。

另外,最早作为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宗旨如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等功能,在事实上的执行效果怎么样?我们看到价格波动风险不是小了,而是急剧放大;价格不是被发现了,而是常常和现货市场行情严重背离,被严重扭曲。这点在几个农产品交易所中情况特别严重,而且现在还在继续上演。这些农产品交易所最后不但没有帮到农民,反而伤害了一批前期进入交易的农民。

随着交易所的金融功能的强化,加上快钱的进入,一些商品交易所正不断地向“杀人”的阴暗深渊堕落。一些商品交易所的主办方已越来越偏离服务于现货交易的初衷,从而把整个行业推向疯狂。

(三)不同看法的分歧根源在那里?

对于作为“类期货”交易存在的大宗商品交易所,各方看法上的分歧根源其实很清晰了:

是突出现货交易功能,还是突出投机投资的金融功能?这是双方所有分歧的根本所在。而这个根源的核心则是现货交易所能否采用“类期货”交易模式?

如果是突出现货交易功能,那么在中远期货标准化仓单等“类期货”交易方式下,能否充分实现设定的现货交易功能,控制过度投机,而不向金融功能偏移?又如何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确保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等等。

对此解决的方案很多,但政府目前似乎达成了一致:要求改变交易模式,向网上商城、挂单交易、竞价、拍卖等方式转变。已经转变交易模式的平台,无一例外地遇到了问题:交易量大降。由此导致代理商走人、客户流失等,平台基本上处于交易停滞状态。原来的那一套营运模式随着交易模式的改变,已无法延续下去,转型的交易所都面临着新的运营压力,探索新的运营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当然也有很多的商品交易所,继续坚持原来的“类期货”交易方式,仍在全国打游击,山东不行,到云南,浙江不行去陕西。但是游击余地正在不断缩小。变相期货的魔咒恐怕难以逃脱。

如果商品交易所坚持突出金融功能,那么事实上和现货交易就挂不上钩了,在目前是皇不到出路的。政府到目前为止,除了天津市外,其他地区监管正越来越严格,这也是被层出不穷的丑闻逼迫的结果。这里只能祝愿坚持“类期货”交易模式的商品交易所们,能坚持到政府政策改变的那一天,好运。

那么“类期货”模式必定没有出路了吗?在交易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就不能规避向金融功能偏移的结果吗?现货交易如何在确保平台交易活跃的同时,又避免过度投机?

(作者系原华银期货的常务副总(现杉杉期货)、原众城钢铁(华东钢铁网)总经理,目前宁波某投资公司总经理)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

(0)
上一篇 2017-02-02 14:43
下一篇 2017-02-02

相关推荐

  • 贵州中进顶风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 号称300%盈利空间在微信群拉人投资

    “贵州中进工艺品投资,与交易品种。 当下,针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整活动仍在继续,为顺利通过验收保住牌照,分散式柜台交易,没有庄家操盘,行情走势透明化,跟随国际走势而定,产品都是有实物线下支撑的,并且是国家扶持的投资项目,你说能不能玩?” 不过,“小芳”的上述说法却与《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显不符。《办法》明文规定,现货商品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贵金属、石油、清理整顿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活动现场检查审核意见书中提到,贵州中进等5家交易场所符合“回头看”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有此背书,无疑给交易场所吃了定心丸,莫非这就是贵州中进的勇气来源? 为核实网传消息的真假,并了解贵州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是否能开展“小芳”所述的交易模式,记者向网传发布这份文件的贵州省商务厅进行求证,但截至发稿,记者多次和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进行联系,皆无人应答。 贵州中进官网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您提供的网址我这里无法打开。从好的方面讲,可能是我们

    2018-07-27
    2.6K
  • 私设平台从事电子现货交易该当何罪?非法经营与金融创新的边界在哪?

    司法机关在行为人主观心理判定、非法经营与金融创新的界分、刑事证明标准把握等问题上存有分歧。

    2018-07-07
    2.9K
  • 商品交易场所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到底是“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相对处罚力度更大,被告人刑期也更长。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案件,相对来说刑期较短。

    2018-03-25
    8.9K
  • 投资者资金被盗牵出窝案:四川玖鑫大宗伪造政府批文 设立对赌平台

    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认定,其行为符合“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特征,即“玖鑫大宗”平台为不受监管的对赌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8-01-30
    2.2K
  • 无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现货交易平台乱象中的行为定性

    建议相关部门在清理整顿现货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对确实存在操纵价格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予以规制,对于诈骗行为不明显、主观恶意不深的参与者,应当参照规范交易所的相关措施使其规范化。

    2018-01-02
    7.6K
已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