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回头看活动日益如火如荼,越来越多地方交易场所也选择了停盘措施。这在阻止了更多不明真相投资者上当受骗的同时,亦为已经被疑似经营方不当操作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维权制造了障碍。
据新投资保镖调查发现,停盘平台一般都会在第一时间和经销商、控盘商解约,马上结清账目甚至销毁来往资料,故投资者如果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大案件”要求,很难令公安机关启动技术侦查手段,从银行账目上弄清双方侵占客户本金的行为证据。而一些停盘平台的“留守人”则在此时有意通过“弯弯绕”、“打太极”等手段为前来维权的投资者设置障碍,又加剧了维权的难度。
这样的法制状态和社会金融、商业、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的现状叠加,无疑是给广大投资者朋友出了巨大的难题。因此,新投资保镖根据成功组织大量维权总结的经验提出,提高自力维权,弄清问题单位及其关联主体关系和弄清各类地方交易平台的业务内容同等重要。在此,保镖哥特根据撮合制、发售制、做市商制三大类地方交易平台业务特征提供停盘平台维权方略如下:
一、撮合制
在这类平台因投资者投诉众多而停盘时,投资者一方面可以收集经销商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无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资格证、期货投顾资格证)证据,再有就是对照经销商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是否高于当初约定的手续费率,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第55条向经销商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追回会员单位收取的手续费三倍以内的赔偿。
而对于平台,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先要求其公开投资者交易过的品种所有历史成交记录(注意,是该品种的所有参与者成交记录、交割记录),事实上,这些平台的交易软件服务区都保存了这些记录,只是平台停盘时有些人为了掩盖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删除。所以投资者自身也必须先行截图,从行情软件或交易软件导出所有数据,防止对方制造“无头公案”。同时还要让平台公开控盘方情况。逼迫对方宁愿出钱补回损失。
另外,根据撮合制平台电子盘价格常常飘忽于同期实物价格行情的特点(因平台物流不畅,配套工程不足),投资者可根据平台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制售假冒伪劣罪”、流动性供应商(“挂牌商”)和经销商涉嫌触犯《刑法》第270条“非法侵占罪”,业务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方式报案,进入司法程序,追回损失。
二、发售制
在这类平台因投资者投诉众多而停盘时,投资者一方面可以收集经销商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无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投顾资格证)证据,再有就是对照经销商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是否高于当初约定的手续费率,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第55条向经销商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追回会员单位收取的手续费三倍以内的赔偿。
而对于平台,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先要求其公开投资者交易过的品种所有历史成交记录(注意,是该品种的所有参与者成交记录、交割记录),事实上,这些平台的交易软件服务区都保存了这些记录,只是平台停盘时有些人为了掩盖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删除。所以投资者自身也必须先行截图,从行情软件或交易软件导出所有数据,防止对方制造“无头公案”。同时还要让平台公开控盘方情况。逼迫对方宁愿出钱补回损失。此外根据“分析师”怂恿投资者高价买入产品,再待价格下跌再要投资者止损的普遍情节,可以根据平台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制售假冒伪劣罪”、经销商和发售方涉嫌触犯《刑法》第270条“非法侵占罪”、业务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顺序举报业务员和分析师涉嫌和平台、经销商诈骗犯罪,从而走上司法程序、追回血汗钱。
三、做市商制
在做市商平台停盘后追款时,如果是被“喊单”弄亏的投资者可采取先报案(平台涉嫌触犯《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博场地罪”、会员单位涉嫌触犯《刑法》第270条“非法侵占罪”、业务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后谈判的方式,讨回经济损失。
最后一提的是,世间千般武功讲的都是“唯快不破”,在平台停盘的时候,投资者必须抓住“黄金72小时”赶紧报警和投诉,投诉必须将所有关联组织和个人纳入其中,从而产生足够圆满的证据链、施力点,让每个被投诉、被报案主体承担上责任,才有办法尽早尽多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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