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场外市场与商品期货缺一不可

大宗商品场外市场与商品期货市场同属大宗商品衍生市场,构建中国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二者缺一不可。

大宗商品场外市场与商品期货市场同属大宗商品衍生市场,构建中国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二者缺一不可。但是,现在我国的场内市场“艳若桃花”,场外市场(本文所指不包括金融机构间市场和柜台市场)还处于春秋战国时代。说白了,定位不清,监管缺位,各有玩法,方向不明,风险事件多有发生。为此,这些年对大宗商品场外市场进行了数次清理整顿

然而,就在最近一轮清理整顿期间,新的交易平台仍在不断涌现,这是为什么?

众所周知,正在制定的《期货法》,已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中。这意味着,这个市场在不久的将来有法可依了,九龙治水的局面不复存在了。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全国数百家甚至有人说是近千家的此类平台,届时恐将遭遇新一轮的洗牌,并有可能压缩到数十家之内。

所以,不少地方政府和相干、不相干的部门为了日后能够切分到这块大蛋糕,纷纷审批了众多平台,有的省份竟达六七十家之多。至于交易方式是否规范、风控措施是否到位等核心问题,在现行多头管理体制下则清楚不了糊涂了。由此看来,没有这个市场显然不行,抢占蛋糕则是乱象的根源。

那么,大宗商品场外市场如何才能探寻到一条健康持续的发展之路,并为期货法“场外衍生品交易”这一章的制定提供一些现实的殷鉴?

那些“听话的好孩子”共同的困惑和诉求又是什么?笔者做了归纳,核心问题如下:在价格信息电子化时代,没有电子集中报价,现货价格的形成机制在哪里?如果现货价格的形成机制是不完善的、不充分的、或者说是封闭的,其价格的真实性何在?

那么,期货合约到期时,其价格如何回归现货价格?如果这个市场定位于一个纯粹的现货市场或者是电子商务市场,那么,基础现货、场外市场、场内市场这个金字塔型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如何搭建起来?场外市场的金融属性是否应该存在?如何存在?

是否应该场外交易场内清算?是否应该搭建一个场外市场的全国清算中心、保证金监控中心?或者搭建多个区域性的清算中心、保证金监控中心?场外市场是否应该引进产业类做市商?期货公司注册成立的风险管理公司作为创设个性化产品的主体,能否嬗变为交易平台?场外市场的电子化、标准化与场内市场有相通之处,能否实现场外“成熟合约”向场内市场的“转板”?等等。

“新兴加转轨”,场内市场如此;场外市场,更是如此。既然场内市场是自上而下设计而来,那么,场外市场到底如何构建,显然需要在期货法中给予顶层安排,并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这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既要美观又要实用。不然,问题还会发生,甚至会酿造出一个又一个风险事件,这是监管层和投资者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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