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相关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二)相关部门职责。省金融办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负责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配合省金融办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黑龙江银监局与省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对P2P网络借贷业务进行整治;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黑龙江证监局负责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进行监管;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黑龙江保监局负责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受理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免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执行情况。省住建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并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省工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委、林业厅、文化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省委维稳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整治、维稳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职责。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为本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成立本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
(一)开展摸底排查(2016年5月—7月)。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省清理整顿实施方案,5月15日前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制定本地清理整顿方案,5月底前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相关部门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在主流媒体、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畴、依法依规审批设立的企业名单。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行政区域清理整顿方案。
(二)职责界定(2016年8月)。对于摸底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由省金融办组织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进行性质界定,按照分工安排,由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牵头整治。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参照执行。
(三)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9月—11月)。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地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清理整顿期间,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一律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示。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四)验收总结(2016年12月—2017年1月底)。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地的整治报告,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情况,形成整治报告,2017年1月底前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摸底排查、职责界定、清理整顿三个工作阶段,各配合部门要于每个月结束后5日内向牵头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要于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牵头领域和本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