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未经有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分类处置。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对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存在触及业务“红线”问题的互联网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处置;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互联网机构,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在整治的同时做好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统一思想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面广、可控性小、关联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高度,高度重视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出现的各类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各地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办(局)要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要统筹调动资源,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防范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妥善处置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发现问题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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