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可能存变数?津贵所将上诉,将引发怎样的连锁反应?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该案件在现货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

11月1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发布声明,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对于本案件,和讯现货独家采访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梦奇律师,他表示:

一、本案尚未定论

本案刚作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本案判决并非生效判决,案件结果应等待进一步的质证调查、法庭辩论后再做判断。

二、本案中审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审判结果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七条的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若是认定为非法期货,则其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虽已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三、非法期货属于刑事犯罪

本案中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若从事非法期货,则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自媒体鹿头社发文称:“津贵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或将引发连锁反应!。”该文章认为,该官司已经在交易场所领域引发热烈讨论,或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虽然为一审判决,目前津贵所表示将上诉,二审庭审或将长路漫漫,短时间不会有结果。

文章指出,该起判决有几大看点:

1、该案件为交易场所龙头企业案件,预示着国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已经从源头、龙头企业开始着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在国内为全国首家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贵金属交易场所,也连续多年从资金量、交易量名列前茅。

2、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这一描述中可以看到原告的投资时间为2011年至2012年,一般以民诉案件来看,一般的案件追溯时间为两年,而该案件已经追溯时间已经为5年了。所以该案件并不是以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来定性。

3、该案件要求赔偿的为交易场所,而非交易场所会员单位。此前一般案件的主体责任单位为会员单位,而此次为交易场所。当然投资者一般都是以诉讼会员单位为第一被告,交易场所为第二被告,有时候也有案件把银行等作为第三被告。

4、案件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而非天津的人民法院,在案件之前应有法院起诉的属地的之争。

5、投资者状告5年前的投资案件,曾经的津贵所会员单位或易手或停业或注销,或许该原因投资者无法状告本应为第一责任方的会员单位才状告交易场所,而目前国内各交易场所也有大量的会员单位已经企业注销及无法联系,这一责任是否需要交易场所承担?

6、案件的定性为“组织非法期货”,这个属于首例,之前有定性交易场所非现货而是期货特征,但是措辞如此严厉,“组织非法期货”这样的说法之前没有出现过。

对于津贵所的该起案件将引发什么样的连锁反应?

初步判断,即使快速二审再次津贵所胜诉也难以扭转,相关连锁反应将不日即将显现。

1、部分投资者会效仿该案件在投资者所在地进行起诉异地交易场所,而此前在交易场所所在地案件多为私了或投资者败诉。

2、对于此前超过2年以上的投资亏损,部分投资者或将重新追诉,此前超过2年案件一般不被让立案追诉。

3、全国交易量、客户数前茅的前几位的交易场所及其旗下会员单位都属于龙头企业、源头企业、重点企业或都将成为未来诉讼的高危企业。

4、对于已经失联的会员单位,投资者将从起诉会员单位转到直接起诉交易场所。

5、津贵所旗下的最大的会员单位股价或有异动

6、大量的超过2年以上的投诉和官司将大量出现,因为该案件的时间为2011年2012年的投资亏损案件。部分交易场所将疲于应付善后问题,而目前的转型发展及新模式上线将延后停滞。

但针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本次事件,也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有业内人士表示,不确定判决或许利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期货日报记者撰文指出,据调查了解,与此案件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5年“刘晓鸿与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陈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989号)中,明确认定涉案交易业务(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这个案件更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供借鉴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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