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多条内容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现将相关内容分享如下。
第十七条 在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业务以外,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统称为各类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名称中没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股东(发起人)为具备行业背景的骨干企业,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前款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类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当保持一致,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投资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将投资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四)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六)开展贵金属、保险、信贷交易;
(七)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三)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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