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安徽省将施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在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办法,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
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上述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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