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三章 交易场所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严格依法规范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除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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