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场外交易场所业务规范
第九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置业务部门,交易、结算、财务等部门人员原则上不交叉任职。
第十条 场外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信息系统应安全、稳定,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妥善保存登记、交易、结算、交收等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加强会员管理,防止会员侵害交易者利益,定期为会员组织培训,引导其持续开展交易者教育。
第十三条 场外交易场所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本场所的品种交易,不得泄漏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侵害会员、交易者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制定交易者准入标准,会员有义务进行市场风险揭示,交易者在签署知悉风险、独立操作、自负盈亏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场外交易场所应规范经营,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参与本场所交易;
(二)操纵价格;
(三)虚设账户;
(四)允许虚拟资金参与市场交易;
(五)代客理财、代客操作等替代交易活动;
(七)发布、提供存在虚假不实、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报告、材料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设立广州场外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为我市场外交易场所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我市场外市场规范发展为宗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市金融局指导。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协会会员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和宣传,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二)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则,规范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组织开展交易者教育培训,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四)处理、调解协会会员之间、协会会员与交易者之间的纠纷;
(五)指导、督促协会会员制定、执行交易者准入标准;
(六)组织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对场外衍生品进行备案管理;
(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的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发展新交易者、取消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开除会籍等纪律惩戒措施;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广清所)是按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场外市场清算机构,发挥对场外交易场所风险防范、信用增进、辅助监管作用。广清所由市金融局负责监管,相关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依本办法新设以及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交易场所,在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并纳入广清所清算系统后,鼓励在风险可控、统一清算的基础上,按照“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离原则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并报市金融局备案。
第二十条 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的场外交易场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场外衍生品合约设计、交易管理、风险控制的专业人才;
(二)场外衍生品上市、中止、取消、恢复应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三)交易资金应在广清所指定的托管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四)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符合广清所登记标准的仓单可在广清所进行登记;
(五)交易数据交由广清所进行备份。
第二十一条 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广清所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经行业协会备案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根据交易指令向托管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
(二)组织开展交易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仓单登记工作,为场外交易场所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服务;
(四)对场外交易场所的资金流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非现场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金融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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