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指定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负责市场现货交易的统一清算、资金管理和清算风险控制。市场经营者可选择专业清算机构或主办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清算模式可选择净额轧差或全额兑付。
市场经营者应会同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制定具体的清算细则并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选择专业清算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的,专业清算机构应通过其清算会员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完成资金结算。专业清算机构应制定清算规则与业务指南,并与其清算会员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选择主办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的,应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负责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管及协助主办银行对交易商资金进行划拨。市场经营者应会同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制定具体的资金存管规则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会同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及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就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清结算流程、相关费用的收取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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