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市场经营者认可的、符合如下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市场的交易商:
(一)从事与市场交易商品相关的贸易、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可经营大宗保税商品并具备经营该商品所需的资质。
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交易商管理制度并与交易商签订入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代码/密码管理,交易商信用管理、交易商权利义务、违约处罚、争议解决、交易商退出等与交易商管理有关的各项内容作出规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由专业清算机构的清算会员或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负责资金托管;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商品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加强社会化监管服务,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第二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在与指定交收仓库、交易商、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明确风险发生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范围。前款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交易行为、交易系统安全性漏洞、仓单真实性风险、仓单权利瑕疵、仓单公示信息错误、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资金管理系 统安全性漏洞。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市场风险准备金或其他有效的市场风险处置机制,应对市场风险及弥补相关损失。
市场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方式与金额应与市场交易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由市场经营者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明确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管理规则、使用规则、使用流程等。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指定的交收仓库应履行商品保管的职责并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市场应建立仓库风险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仓库履约保证机制,应对仓储风险及弥补相关损失,确保指定交收仓库履行义务。
仓库风险保证金或其他履约保证的方式与金额由指定交收仓库和市场经营者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应确保与仓库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仓库风险保 证金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对风险保证金或其他履约保证的方式与金额有异议的,由三方协商予以调整。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指定交收仓库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明确仓库风险保证金或其他履约保证的交纳方式、管理规则、使用规则、使用流程等。
第三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对市场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履约 担保制度、资金监管制度、指定交收仓库和仓单监管制度、仓库风险防控制度、交易商监督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 育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制定及修改规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各项风险的处置流程和各方风险承担制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鼓励市场经营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探索设立大宗商品交易风险平准基金或引入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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