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息公布及保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交易网站、市场营业场所内通过合理显著方式发布信息。市场经营者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最新价、涨跌、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就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受交易规则约束的利害关系方能够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内容的,应至少在实施前三十日进行公布。市场经营者修改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对交易商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风险警示公告方案,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情形时,市场经营者应发出市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警示风险。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并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确保交易数据及其他信息资料的安全与完整性。市场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均应存放在中国境内。
第三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收集、使用交易商相关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收集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公布市场参与者评级信息、指定交收仓库安全分级信息和疑议仓单风险警示信息,并就信息发布流程等与信息公布及保密有关的各项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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