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制定或实施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制度违反本规则或市场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各相关监管部门可通过警示谈话、书面警示、责令整改等方式要求市场经 营者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并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市场经营者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由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以下术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以下含义:
(一)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简称“市场”):是指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保税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二)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
(三)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起人(简称“市场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市场经营者申请,认缴市场经营者出资或者认购其股份并对市场经营者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入市协议:是指由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对申请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商资格的企业的运营能力及相关制度设置进行考察后与之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五)异常情况:是指现货交易中出现的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因交易商结算、交收危机或交 易商违反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导致的交易商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市场经营者可因此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的状况。
(六)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七)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经营者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八)保税交收:是指交易合同载明的、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商品作为交收标的物进行商品交收的过程。
(九)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市场经营者核准、委托,具有保税功能、负责大宗商品保税储存、交收的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
(十)保税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要求的保税交收商品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后,经市场经营者审核认定,并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用于提取该批保税交收商品的物权凭证。
(十一)专业清算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接受市场经营者委托,依据市场经营者发送的现货交易成交数据,指令清算会员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结算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
(十二)清算会员:是指符合专业清算机构要求的、为市场提供资金清算、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十三)主办银行:是指受市场经营者委托,依据市场经营者发送的现货交易成交数据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结算的商业银行。
(十四)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是指接受市场经营者委托,负责市场各项资金存管,并协助主办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划拨的商业银行。
(十五)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是指对市场交易对象进行登记、核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对象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的独立于市场经营者、市场发起人、指定交收仓库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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