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2004年的一天,西安某高校退休教师秦女士遇到一位身着正装的业务员,对方声称一家高科技生态农业公司已在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很快将公开上市,目前对外销售原始股,上市后购买者将获利丰厚,而且每股每年可获得0.3元的分红。秦女士心动,很快就购买了5万元所谓的“原始股”。
两年多的时间,这家公司从657名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980余万元。
2007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贺某某虚构公司情况、集资用途以及公司股权已获准挂牌交易等事实,以公司即将上市以及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2007年4月19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点评:该骗术得逞的关键,在于其成功在原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将公司信息在交易所屏幕上滚动显示,造成即将公开上市、上市前股权交易繁荣的假象。
事实上,该公司只是符合披露公司信息的条件,并不能交易股权,这一点被贺某某故意隐瞒。
官方提醒:西安市处非办相关人士分析,陕西华西公司集资诈骗案的作案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虚假注册公司,构筑作案平台。华西股份公司出资人包括华西绿化工程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贺某某等二人,而实际上这些出资人都是贺某某拉来的挂名股东。贺某某还伪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掩盖华西股份公司只是空壳公司的事实。
二是聘请中介人员,高额提成激励。贺某某聘请专门的中介人员帮助宣传兜售所谓的原始股,规定公司股票每股卖2.6-2.8元,业务员每股提成1.2元。高额提成比例大大激励了业务员为其工作,不惜采用坑蒙拐骗等各种手段拉客户。
三是精心选定目标,顺利实施犯罪。贺某某把募集资金目标锁定在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工作的老年人身上。这些老年人一般都有一些富余的养老资金,股票相关知识较少,投资经验不足,便于贺某某顺利实施诈骗活动。
四是虚构经营状况,大肆蛊惑群众。华西股份公司声称拥有20余个高效益项目,利润空间超大。事实上,华西股份公司基本没有资金,其经营费用基本都是依靠集资款,集资款中也只有极少一部分投入到实业生产中,收益无几。
五是假借挂牌交易,诱骗群众上当。贺某某骗术得逞的一个关键环节,是造成该公司即将公开上市、上市前股权交易繁荣的假象,诱骗投资者投资。
无论骗子们将自己的“投资项目”吹嘘得多么诱人,本质上无非是三种诈骗形式。
第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以此诱骗公众购买。第二种是非法中介机构违规销售,这些公司大多打着“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幌子,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最后,则是不法分子个人,声称“有关系”能购买原始股。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诈骗形式。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