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适当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提拔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的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适当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提拔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的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