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大宗商品交易所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三、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与注册资本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需实际缴付。

律师提示:实践中交易场所可选的名称一般限于“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关于注册资本的问题,需要申请人注意两点:其一是实缴时间节点的确定性,其二是实缴承诺的书面性,对于书面性要求,一般是同时通过公司章程及股东实缴承诺函来实现的。

四、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相关高管人员任职、能力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相关高管人员需符合《管理办法》中要求的5年相关从业经验,符合《实施细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和行业法律法规,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与担任职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的要求。

二)相关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相关高管人员需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的要求。

五、区金融工作部门就新设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新设分支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

区金融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交易场所设立事项的初审意见》,区金融办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设立申请材料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同意积极履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设置风险防控监管员,同意上报北京市金融局

律师提示:有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申请人取得商委、部级联席会的回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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