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什么是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制度?

二、交易制度的严谨性

关于交易制度的严谨性,我们理解就是解决具体的交易规则内容约定不明、互相引用、完整性不足、条文之间不能自洽的问题,以下本所律师通过交易制度审查实例进行简要说明。

1.例:“交易时间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服务的时间段;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由具体的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完整性不足

例文中仅表述到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但未明确调整方式,对于交易商来说存在着较大的不可预见性,不利于交易商适时调整自己的交易安排。

故此,拟在例文之后增加如下条款“交易中心调整交易时间的,应提前1日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公告后,视为全体交易商、会员等相关交易参与者已经知悉并认可。”

2.例:“商品交易交收的具体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约定不明

例文中采用了另行规定的立法技巧,避免了直接引出交收细则相关条文,保留了交收细则的解释、规定的权利,实际上该交易场所建立了《商品交易交收细则》的制度,但是未在此处明确指出,在交易商阅读交易制度的时候,人为的增加了交易商迅速定位、了解《商品交易交收细则》的成本,使得部分交易商难以清晰的理解交易制度。

故此,拟将例文修订为“商品交易交收的具体细则详见《交收管理办法》第xx条、《商品交收细则》第xx条至第xx条。”

3.此外,在交易规则中广泛存在着互相引用的问题,例如在交易规则中有如下表述“现货挂牌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在参与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时,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规定,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额保证金”。

本所律师通篇阅读了全部交易制度,发现“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规定,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额保证金”,规定于风险控制保证金制度部分,该部分表述为“不同交易品种参照该品种所适用的交易规则,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额保证金。”据此,该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交易规则与风险控制制度两个条文之间互相引用,并没有实际解决交易商关于保证金缴纳问题的疑惑。

综合上述,我们理解,对于一家交易所来说,交易规则、交易制度的合法合规合理,是该交易所是否符合37号、38号文规定的关键,在交易场所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借助律师专业知识是大势所趋。即便实践中存在着部分交易场所显著背离其公示交易制度的情况,但是在大宗商品交易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交易场所必然走向规范化、透明化、成熟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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