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经清理整顿并检查验收,同意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
保留经营资格的交易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规范运营,确保交易活动依法合规。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确保各类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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