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程序
(一)自行认定。各证监局应当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09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承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移送的认定和协作请求。
要建立健全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共作机制,形成由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业务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的认定工作组,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遇有信访、举报、投诉涉及需要进行认定的,各证监局应及时转送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处理。
(二)协助认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性质认定,各证监局自行认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提出申请,清整顿联办可以通过电话指导、发文协作或派遣专家组等方式协助认定。对于协助认定意见,由证监局选择采纳,并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认定意见。
(三)证据标准。各证监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应当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案件卷宗等为依据,对商品现货市场有关活动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书面审查。
遇有因事实不清、材料不全面而难以形成认定判断的,证监局应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四)及时报备。各证监局应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结论同时抄送清整联办和相关证监局,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期货交易申请认定数量、已确认数量、查处结果、典型案例及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清整联办。
清整联办会同期货一部等负责组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专家组,及时总结、发布有关非法期货交易的活动特征和典型案例,加强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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