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38号、37号文: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不需要审批?

从“38号”文、“37号”文、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的规定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经营业务是没有金融属性的,这种电商平台开展商品交易业务是不需要审批的。

两种解决办法

目前,地方交易场所批文成百上千,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应该下大力气解决交易场所乱象的根源问题——批文。以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为例,笔者认为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包括:

(一)分类处理。全国范围内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省选择有产业基础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交易场所进行规范,限定参与主体范围,允许行业内企业及行业从业者、合格投资者参与,保留保证金制度及集中交易机制,由证监会或交易场所所在地省证监局监管。其余没有产业基础、违规严重的平台一律关停并转,并撤销已经下发的批文。这种处理方式比较考验各地政府的处置能力,增加证监会(证监局)的监管负担,费时费力。

(二)一刀切。普通民众往往会将政府给交易场所的批文视同政府背书,为了杜绝交易场所经营者凭借一纸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批文,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为了与传统意义上具有金融属性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区分,避免不明真相的客户上当受骗,应从规范企业名称着手,开展商品现货交易业务的地方交易场所,名称中一律不准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只有国务院及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金融属性交易机构,名称中才能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撤销已经下发的批文并进行公告。这种方式简单快速、省力省时,但会错杀少数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交易模式能满足产业需求的交易场所。

建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研究分析交易场所审批的逻辑依据,规范审批行为、纠正审批乱象,不能让地方政府发放的一纸说不清道不明的批文,成为交易场所上演“最厉害的牌照竟然是没牌照”闹剧的通行证和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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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2 条评论
  1. 不知道可否联系到这篇文章的作者,有相关问题想咨询。

    2018年10月24日 09:58 回复
  2. 很想联系到这个文章的作者,有相关问题想咨询,不知道可否联系?

    2018年10月24日 09: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