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被告角度展开,即从交易平台、会员单位、原告住所地的银行作为被告展开:(由于会员单位与交易平存在协议,会员单位和交易平台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因此,笔者拟针就交易平台作为被告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抗辩理由等两个方面阐述司法实务上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交易平台作为被告一般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投资者(原告)同会员单位签署的《协议书》(用于证明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是会员单位而非被告交易平台,原告系诉请对象不适格);
2、《回访录音》(音频形成书面文件内容应包括:主被叫人员名称、主叫号码、录音时间。主要用于证明上述协议系本人签署并亲自开户及会员单位或交易所已履行风险告知的义务);
3、《关于客户开发、交易及纠纷的情况说明》(这个文件没啥用处,单方面陈述,原告也不会承认);
4、客户及出入金明细(交易所后台有关客户的交易、资金数据,用于证明客户总亏损,包括交易所、会员单位各自留存的手续费、延期费、实际亏损等,法院一般都承认);
5、就补偿、赔偿事宜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及支付凭证;
6、会员单位与交易平台签署的文件(证明交易所的主体地位及客户的交易对象);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于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是贵金属现货及延期交收的电子交易平台);
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该份文件是天津市公安局于2013年8月27日颁发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一份文件,其他交易平台基本上都不存在该份文件);
9、交易平台同银行签署的相应文件(证明约定保证金存管情况);
10、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7-10主要用于共同证明交易模式是现货或现货延期交易模式,并非期货或“变相期货”;操控交易平台系统后台数据是不存在的。)
(二)被告抗辩理由集中围绕在:
1、平台并非适格被告,平台仅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并非投资者交易对手,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是会员单位。
2、原告所依据的国办发〔2012〕37号、国发〔2011〕38号以及证监发〔2013〕74号文等文件并非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上称的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等;
3、被告上面的交易品种无需报批。平台所经营的油并非原油(单方面陈述而已)、有关白银收购及供应审批和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许可证审批等已被取消。
4、从平台的交易模式是现货或现货延期交易展开答辩,并从现货电子交易模式同期货交易模式存在本质的区别展开辩论。
5、投资者(原告)的亏损系市场风险导致的交易亏损,投资者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易合法即投资者与会员单位间签署的《客户协议》合法有效。
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诉请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展开,最终诉请以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为答辩结尾并提交答辩意见。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