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据宣传资料、出入记录认定西北大宗及会员单位侵占客户财产

正是由于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均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亦无法证明西北大宗公司通过德实公司占有李先生所存入资金22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对李先生的财产权益已构成侵权,应当连带承担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次累计入金近22万元,三个月后李先生的账户内除了剩下4600余元保证金外,其余的本金全部亏损殆尽。回过神来的李先生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并诉诸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审、二审两次庭审过程中,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西北大宗”)以及其019号综合会员单位宁夏德实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实公司”)都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无法证明西北大宗通过德实公司占有李先生存入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信网了解到,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赔付李先生本金和利息,并负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入金20多万炒现货仅剩4000多元保证金

2014年5月,李先生在西北大宗的019号会员单位德实公司开设账户,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E商贸通分三次分别入金6万、5万和11万元,投资了“西北油”、“西北银”等大宗现货产品。

入金后,德实公司客服部的孙经理向李先生做出了盈利承诺,并以技术人员的身份获得了李先生的信任。李先生称,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孙经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对自己进行了错误的下单指导,蓄谋反方向故意误导,几乎骗光了自己投入的本金。

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德实公司签订的是现货白银投资买卖合同,但孙经理在李先生签完合同后将合同拿走,至今没有归还,并且合同的内容中有部分是客户同意与综合会员对冲,即西北大宗公司的综合会员盈亏承包制,实质是客户与德实公司“对赌”。

“从目的要件看,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根本没有实物交割;从形式要件看,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保证金交易和大比例的杠杆品种。”在李先生看来,西北大宗以及其会员单位提供的“西北银”、“西北油”、“西北金”等交易品种都是非法的期货交易。

在李先生因巨额亏损向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投诉后,德实公司先后有两位总经理出面与之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向西北大宗报告。因协商未果,李先生将西北大宗以及会员单位告上法庭。

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拒绝配合提供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中查明,李先生通过银行入金的款项流向了西北大宗,但李先生既无法提供合同,亦未能述明其与德实公司间存在何种类型的合同关系。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仅凭彩印宣传册、软件操作页面截屏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三方服务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西北大宗公司设立了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电子交易平台,或是组织了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相关活动。

因此在一审判决中,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随后,李先生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此案中,李先生提供了德实公司的宣传资料、与西北大宗公司共同在银行签订的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及入账资金的款项流向,通过上述各证据的内容和彼此的关联程度分析,符合通常投资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交易行为的流程,并且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均拒绝提供己方所持有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与德实公司之间订有合同并且在西北大宗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但由于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均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本案缺少对合同内容及详细交易环节进行法律判断的事实基础,因此法院无法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也正是由于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均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亦无法证明西北大宗公司通过德实公司占有李先生所存入资金22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对李先生的财产权益已构成侵权,应当连带承担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终审判决西北大宗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017年1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先生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并判决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先生215400元并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损失。同时,法院判决由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承担两次案件受理费9100元。

信网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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