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交易场所的设立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答:省金融办本着激发市场活力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双重目的,按照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牵头对兄弟省份相关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省内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了深入调研,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了充分研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并确定了我省交易场所的设立条件。
综合来看,我省交易场所的设立门槛适中,审批流程科学可行。
问: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是否实缴?
答: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交易场所未被列入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
所以,《暂行办法》未规定实缴资本、首期出资、银行验资等问题,故交易场所暂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同时,考虑到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相关监管部门将督促交易场所出资人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出资责任。
问:省金融办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落实《暂行办法》?
答:省金融办将继续积极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动《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将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暂行办法》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将协调各地各部门对现有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梳理和登记,按照“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和《暂行办法》最新规定,重新组织各交易场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将对谋划中拟新设的交易场所给予必要指导,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依法合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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