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验不可全信
事实上,在福建的诸多港口中存在进口煤造假,在全国也屡见不鲜类似案例。
根据已经查处的案件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3月,广西防城港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12.5万吨的进口美国煤炭实施重量鉴定时,检出货物实际较提单数短少1387吨,短重率为11.07‰。船方承认,货物短少是由于该批煤炭在装货时掺入大量的水分,水分在航行途中慢慢渗出后被排出货舱。
除了前述被检验出的报告数据被篡改、造成证书数据与检测结果严重不符外,进口煤质量也是造假的焦点。
此前有业内人士指出,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重量方面,主要因国内外水分检测值差异较大,或者承运船舶航行途中排污较多,最终导致货物干态短重异常;品质方面,主要集中在全水分、内水分、粒度、硫分以及发热量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
据悉,各个国家的煤炭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然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却不尽相同,主要在三个方面:其一,受出口国出口状况影响,质次价廉,品质波动度大;其二,取样方法不一致,一些出口国装港检验结果可信度较差;其三,煤炭进出口合同对外方约束力不够,规定的指标不尽合理。有的合同同意外方以装货港检验证书作为付款依据即可,助长了装货港检验机构的随意性。
“卖方诈骗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供货商煤炭产品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蓄意诈骗。在煤炭交易过程中,供货商或运输商采取非法手段,以劣质产品充优质产品,或以劣质产品掺入合格产品,致使煤炭产品质量严重下降,远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这有可能会出现导致发电机组停机等严重恶劣后果。”一位煤炭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这些潜在的后果对中国进口煤炭企业敲响警钟。泉州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若未经风险分析,盲目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将有不可估量的隐患。
为此,包括福清、莆田和泉州检验检疫局在内的多个检验局建议进口煤炭企业:进口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发货人;派出专业人员到出口国监督检验和装运过程,严防商业性质的检验公司伪造检验结果;货物到我国口岸后,必须严格按检验检疫要求办理检验,未经检验检疫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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