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信息报送与公示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履行以下信息报送义务:
(一)报备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
(二)报送常规信息;
(三)报告重大事项;
(四)报告退出事项;
(五)其他依法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在其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市场经营者应依据已备案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开展业务。
第四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履行以下常规信息报送义务:
(一)每一月度结束后二十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提交月度、年度报告,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作出上市、增加、变更交易品种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交易品种的变化,并确保交易品种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市场经营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一)市场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市场经营者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占市场经营者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诉讼的;
(四)市场经营者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
(五)市场经营者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的;
(六)市场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的。
第四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交报告并制定处置方案。市场经营者应将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通知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并以合理显 著方式公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风险,如结清账目、清理债权债务等,确保交易商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信息报送内容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受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报送的信息内容,如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按照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妥善保管所有交易资料和相关交易凭证,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国家或本市对交易资料和交易凭证保管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市场交易相关主体应配备信息接口,配合信息报送、第三方信息比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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