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颁布停战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广播诏书。
1945年9月2日,在美国“密苏里”号巡洋舰上,日本政府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日本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国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
1945年9月3日,国民党政府下令举国欢庆三天,并确定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
新中国成立后,曾以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
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表《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指出:本院在1949年12月23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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