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企业发债融资比重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等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政策动态,加大对各种债券发行的宣传推动力度,提升企业债券融资意识。各设区市对辖区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梳理一批具有发债意愿、符合发债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培育合适的发债主体,建立企业发债募投项目、发行主体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与中介机构搭建交流平台。
各级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整合现有政府投融资平台,梳理一批龙头企业优质资产,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进行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政策,在境外发行低成本的点心债、宝岛债等。
各主承销银行和企业加强发债创新,重点推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永续票据、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以及并购票据、供应链票据等,各相关部门引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行合适的债券,并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稳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增强企业发债信用
充分利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债增信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对企业发债差额进行补偿。支持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将信贷、基金与发债统筹使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及现金流管理,提高企业资信水平及偿债能力。
鼓励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满足发债形式要件审查及信息披露要求。引导熟练掌握企业发债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债提供专业化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承销等中介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再担保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发展各类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进一步完善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方案,扩大基金规模,优化子基金功能。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加快储备基金投资项目,在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产业发展方向,积极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智能装备产业基金、创业创新天使基金、转型升级并购基金、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基金等。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业务优势,引导设立各类专业基金或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设立场外市场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支持各设区市根据各自特点,加强与省级相关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具有银行背景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金参股各设区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我省私募投资基金与企业、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积极发展创投、天使投资等私募基金,提高投融资效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名称使用、首期出资额缴付等方面予以区别考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工商局、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切实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加快落实国家有关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各设区市政府制定企业上市财政补贴办法,对企业上市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2015年起完成的符合条件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有关规定,对发行相关债券给予贴息。各设区市可在私募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补助、高管人员人才奖励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我省落地展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营造良好直接融资环境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统筹登记、托管、结算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直接融资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严格管理涉及直接融资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
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合作,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直接融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省政府新闻办合作,坚决打击针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特别是遏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恶意报道,坚持正面舆论导向,为我省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