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通现货即期现货结算细则(暂行)》摘要
第十七条 可用资金是指交易商为了交易结算,在其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安全率=(可用资金+交易预付款)÷交易预付款×100%
第二十条 润通现货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按照当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划转,交易商持多种现货订单的,润通现货合并计算其订货盈亏。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品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订货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卖出订立价-结算价)×卖订货数量+∑(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买订货数量
转让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买入转让数量+∑(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卖出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当日结算时,润通现货对已转让的现货订单计算转让盈亏,并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现货订单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减少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商的可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润通现货根据交易结果和润通现货有关规定对交易商预付款、订货盈亏、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如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润通现货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润通现货结算数据发送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现货订单,使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润通现货有权将其持有的现货订单进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
第三十二条 实物交收申报卖方交收履约预付款=交收结算价×配对数量×50%。
实物交收申报买方交收履约预付款=交收结算价×配对数量×100%。
交收结算价为:
(一)每日交收的,以当日结算价为交收结算价;
(二)到期集中交收的,进入该品种的集中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至该品种的最后交易日(包含最后交易日)之间,各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和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作为交收结算价;
交收商品计价以交收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升贴水;
卖方根据其所持有仓单对应的升贴水金额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减升贴水作为开票价格
开票价=交收结算价±升贴水(正负溢价)
润通现货根据交收价,结算买卖交易双方的货款及交收盈亏。
交收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结算价—买方成交价)×订货数量÷(1+税率)
卖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成交价—交收结算价)×订货数量÷(1+税率)
货款计算公式为:
应收应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贴水)×配对数量】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实收实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贴水)×实发数量】
第三十三条 交收双方付款方式:
(一)现货订单签订时,买卖双方按照订货金额的20%的比例,缴纳预付款;
(二)进入集中交收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预付款比例提高至50%;
(三)进入集中交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预付款比例提高至100%,卖方提交足额《注册仓单》。
(四)交收申报时,买方交易商需付足全额货款及所需费用,卖方交易商需提交《注册仓单》,否则视为违约,同时直接扣除违约部分现货订单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注册仓单》数量—已交《注册仓单》数量
卖方违约金额=交收结算价×卖方交收违约数量×20%
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交收结算价
买方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20%
(五)交易商将现货订单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润通现货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交易商退还货款或预付款。
(六)货款及违约金的划拨等其他具体规定,按照《润通现货即期现货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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