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周密部署,有效实施。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的审批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开展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完成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申报工作,于2012年1月底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所辖交易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逐一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于2012年4月底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问题分析汇总,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工作建议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省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制定的有关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措施、制度、预案,于2012年底前一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安排,由省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国务院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我省清理整顿工作实际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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