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远:OTC模式不应认定为类期货 喊单与亏损不存在必然关系

近期,部分具有影响力的交易场所相关产品或下线、或大幅提高保证金比例,似乎对OTC模式敬而远之。原因就是投诉,还是投诉。OTC模式属类期货交易活动和喊单致使亏损两块成为了主战场,也是投诉人常用的交涉筹码。

OTC模式不应认定为类期货交易

从现有投诉来看,认定OTC模式为类期货交易主要集中于这几点原因:标准化合约、操纵价格、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以及获利实现的方式。

1、从标准化的程度来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对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程度进行了规定:统一制定、特点时间、特定地点、特定数量、特定的价格,也即是商品名称、品级、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地点都是确定的,不能做出任何修改,更不能提前申请交割。OTC模式的标的物是现货商品,买卖双方并不能确定所有交易要素,尤其是交割时间。交易商可以随时发送交收指令,而不受合约的约束。因此从标准化的程度尤其是交割时间这一核心要素来看,非期货的标准化合约。

2、价格形成的机制。期货价格产生于交易,多空双方通过不断交易产生价格,双方的力量比,形成了涨跌幅。交易的价格,指向是交割时的定价,是对未来价格的预判。因此,期货交易行为具有发现价格的特性。OTC模式下的产品价格是参考国际相关商品指数,结合人民币汇率等因素,采取连续报价的方式而产生,而非取决于交易行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价格即某产品的即时价格,是希望以此为交割价,而非对未来的预判。因此,交易行为仅仅反映交易商对现时价格的认可,不具备价格发现的能力,与期货交易完全不相同。

3、集中交易是指多个买主和与多个卖主之间,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把委托传送至交易市场,随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排序,将买卖指令予以配对竞价成交,本质上说是一种买卖双方主动行使指令以驱动交易的制度。OTC模式则是某一特定的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一对一交易,交易商与交易商之间无法进行交易,也不存在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配对原则。交易商根据现时报价,做出多空的指令,会员单位根据交易商的指令被动进行对手单操作。本质上是一种单方主动行使指令驱动交易的制度。

因此,与集中交易截然不同,也根本不存在机制和动机对双方进行撮合交易。近期某高院做出的判决中认为,交易场所聚集多个交易商和某一会员单位进行交易,应认定为集中交易。对这种片面从字面上理解概念的行为,实在令人汗颜。

4、实现利益的方式。所有涉及交易的市场行为,均是以获取利益为最终目的,片面以获取利益方式的不同为区分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的标准,显然不妥,更没有法律依据。股票、基金也是通过涨跌幅获利,难道也属于期货交易吗。何况,是否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即交割,主动权在于交易商,而非机制上不能实现。

喊单与亏损不存在必然关系

喊单、甚至部分投诉人称对方故意喊反单致使其亏损,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交易产品的走势,是由国内外环境、市场供求和报价模式决定,市场人员的研究,会为其对该产品的走势判断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要确定某个产品在短时间内的波动幅度以及方向,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逻辑上讲,如果一个人能够准确的判断走势,甚至能精确到对他人提供与行情恰恰相反的操作建议,那他何必含辛茹苦的去喊单,只需用自有资金不断操作就可以闷声发大财了。

同时,OTC模式下的交易产品公开透明,交易商完全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介,查询到相关产品信息和研究方法。因此,他人的操作建议能否完全作用于一个成年的交易商,甚至对其产生误导,这点值得商榷。

所以,喊单行为或许会对交易商的判断产生影响,但无论交易商是否选择采取喊单人的建议,所做出交易指令仍是根据其主观意识,取决于投资背景、资金实力、知识水平、欲望等与交易商息息相关的因素。故喊单与交易结果、尤其是亏损,不存在必然关系。如果交易场所需要为交易商的主观意识买单,那无论什么模式,这个市场只能走向灭亡。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在我国属金融的创新。从历史上看,金融的创新与监管往往是在探索中磨合,在磨合中发展,直至法律的确权。如何安稳的度过这个时期,是每个交易场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1、合规才是生存之道。从交易场所内部来看,缺乏合规管理是投诉的内因。一是对交易商的筛选方面,是否进行了适当性审查。该交易商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清楚了解交易模式和产品、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盲目的拓展业务,放任不适格的交易商入场,徒为日后转为投诉埋下伏笔;二是内部控制方面,是否有严密的程序设计和展业行为控制。从交易商的开户审核、回访录音、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等步骤,应有一套严密的流程,有专人负责、有证据留底。既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也为日后投诉处理提供依据。

从会员单位的准入,到其工作人员、居间商的展业渠道和营销行为,应建立完善的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过往粗犷蛮荒式的发展已不再适合现时的大环境,现在生存才是第一要义,仅依靠交易场所做合规,会员单位不顾一切往前冲的模式只会让整辆火车脱轨。

2、主动与监管层沟通,尽力为政府缓解维稳压力。交易场所作为所在地政府的金融创新之举,既满足了政绩的需要,也在税收和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如果交易场所带来了闹访甚至集体性行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那毫无疑问,政府将坚决站在维稳这一边,对交易场所施加压力。因此,交易中心应做好以下三点工作:一是建立舆论监测渠道,关注有关论坛、贴吧、维权群等媒体,发现重大舆情应有应急方案并尽可能化解,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备;二是与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报告制度,及时将投诉的处理进展和结果向监管层报备,让监管层“心中有数”;三是善于运用各方资源去处理投诉。在投诉的处理过程中,可引入中立第三方,如律师、民政司法部门的调解人员等,既可降低投诉人的质疑,又为固化调解成果增加公证力。

3、勇于开拓司法途径解决投诉,这也是笔者最想表达的观点。不得不承认,通过司法途径,将让交易场所背上一定的法律风险,甚至部分交易场所根本无法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仔细想想,目前投诉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99%都是亏损。没亏钱之前,交易场所是合法的、交易模式也是合法的、甚至对喊单人都以老师相称。投诉人希望通过投诉闹访等形式,将责任转嫁到交易场所上,以挽回损失,以实现一次毫无成本和风险的旅程。现有的做法大多以“私了”解决,这往往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投诉处理完一个又出现一个。

因此、交易场所应巧妙的顶住政府压力,尽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也应该让纠纷回归司法裁判的路径上。即便要协商解决,那也可上了法庭,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和解。而非仅仅与投诉人通几次电话便“私了”了。面对恶意维权者,对其带有威胁、敲诈勒索、网上煽动等言论应作好证据收集,必要时应报案让警方介入,而非单方面的寻求和解,更不应一味的放纵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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