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天:区块链技术在商品现货市场的运用

区块链的所谓去中心化,也许对于市场场内、场外的交易者或买卖双方各自的“私有制”权益来讲,实在是利大于弊,但对于提供第三方“公有制”服务的交易场所,则未必有利——甚至有害了。

有关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可谓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其标准化的专业解释,仍然需要在理论及实践方面进行客观、系统而科学的厘清和厘定。在此,笔者谨以如下——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共识机制、不可篡改、匿名性、开放性、自治性。身份认证实现认证、审核、颁发以及管理的功能;共识机制确保分布式数据一致性;智能合约实现智能合约的安装、实质化、升级等功能——的有关区块链特点的“定义”,作为本文议论的主要“标的”。

正如比特币会硬分叉、软分叉一样,区块链等技术也应当因地制宜地被不断的商业性及市场化需求,而不断地进行创新性改进和利用。同时,从以上、且不限于以上诸多五花八门的、对区块链的定义及解析来看,其本身更是逻辑混乱、互相矛盾。为此,笔者姑且从自身浅薄的认知中,对有关区块链等技术在现货商品市场的应用,择其一、二“掰扯”上那么几句吧!

一、去中心化不利于市场自身的风控

对于现货商品市场这样的、为商品生产流通买卖提供第三方交易服务的平台来讲,交易双方要不要这样的第三方服务是一回事,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要不要有第三方服务又是一回事;第三方服务是否保持中立和保密是一回事,第三方服务在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要不要担责又是一回事。如此等等说来,区块链的所谓去中心化,也许对于市场场内、场外的交易者或买卖双方各自的“私有制”权益来讲,实在是利大于弊,但对于提供第三方“公有制”服务的交易场所,则未必有利——甚至有害了。

除去有关市场监管当局,要求市场担负起一线监管的“重担”,并因此明确其市场的中心作用及地位之外,实际上,去中心化对包括现货商品市场在内的、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所有市场的风险控制来讲,也是非常不利的。比如,就过往某些现货商品市场,将有关交易平台后台管理权限,“下放”给所谓的“特会”,并因此出现某些“特会”会员擅自修改后台交易数据,并造成投资者“客损”而言,这就是一种所谓类去中心化所存在的、“另类”问题的实际演示。

试想,如果交易平台仅仅“下放”了一些后台权限,就导致市场出现如此严重的欺诈行为的话,那么,去中心化后的交易场所,还怎么去进行能够保护自身市场安全的风险管理呢?而如果连自己市场本身的风险管理,都无法控制在系统之内,那么,又如何放言对市场投资者或参与主体,进行必要的市场风险管理及风控服务呢……

二、匿名性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公正

无论是什么样的交易,崇尚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平;而公平的前提条件,就是公开。在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如果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或多方,不能公开自己的资质、资信——更遑论身份,那么,这样的交易和市场,又哪里有什么公平可言呢?事实上,如果说交易市场在所谓的量化交易技术上,是以“快”来制造不公平的交易的话,那么,在所谓的区块链技术上彰显其匿名性,就是以“藏”来制造交易的不公平。对于这一点,包括现货商品市场在内的、所有“公职”于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是要在交易规则及市场制度、机制方面,给予高度注意的。

事实上,匿名性对于投资一方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管理是一回事,而在投资一方参与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活动时,又是另一回事,二者绝不能等同视之、相互混淆。仅以所谓的做市商及其制度为例,姑且不说现货商品市场的所谓做市商,是否真正的有资质及能力,通过提供流动性(对于现货市场来讲,应当包括商品与资金两个流动性)及流动性管理,来实现商品及市场的价格管理的目的,仅就其交易品种或市场“做庄”而言,都不能像赌场那样摆明自己与投资者“庄”和“闲”的身份和关系,这对于市场本身的危害——更不用说是作为交易对手的市场普通投资者——来讲,那将是极其令人“恐怖”的事情。因为,连交易对手都搞不清、弄不明,那不就等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任人宰割吗?!

然后,令人遗憾的,是过往不少的所谓现货商品市场的会员单位,一方面隐匿自己名为做市、实为做庄的身份,而另一方面则向自己所“开发”、服务的普通投资者,提供名为投顾、理财、客服等服务,但实际却使之成为与自身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如此这般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匿名性,其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不仅仅是受到蒙蔽的普通投资者,更包括作为为诸多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包括现货商品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其危害,不仅在平台自身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安全、稳定,更在于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社会责任。

三、有待商榷和考量的其他方面

至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其他方面在现货商品市场上的应用,恐怕仍然需要业内在自身市场的实践中,加以甄别、并有所扬弃。比如,在区块链的所谓智能合约实现智能合约的安装、实质化、升级等功能方面,是否有利于现货等非标性标的产品或商品的个性化、差异化交易需求,就非常值得怀疑、深究和改进的。因为,对于现货商品市场来讲,无论是现货现权、还是现货期权;无论是在商品库存方面的仓单、还是在产品需求方面的订单;也无论是其在发行和交易方面、还是在行权或交割方面,都是围绕着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具有法律地位的、交易标的所载明的实际内容,来展开交易及市场活动的。

也许为这些交易标的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其所提供的、基于市场化服务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等,在共同的交易市场方面大同小异,并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服务,但是,这些交易标的所载明的合同要约、要件等,却因各自需求的千差万别,而存在巨大的个性化、差异化。因此,无论是在区块链、物联网等硬件技术方面,还是在交易手段、策略等软件技术方面;无论是在交易产品方面,还是在服务产品方面,其技术开发及创新性改进、应用的适应性和差异性,以及市场为之所提供的按需服务,也就因此凸显了出来。而这,恰恰也是包括现货商品市场在内的、所有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市场,掌握自身核心价值,并籍此保持其在业内竞争力、引导力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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