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触及的法律
1、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则,非法运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扰乱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是够构成非法运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1997年刑法发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运营活动”作了进一步罗列,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立功的决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度规则的买卖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次序的,以非法运营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对未经国度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运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运营罪论处。
2、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算整理各类买卖场所真实防备金融风险的决议(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算整理各类买卖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则。
3、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拟事实或者坦白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性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将自己一切或持有的财物托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一切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4、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运用诈骗的财物中止违法立功活动的;(8)招致被害人死亡、肉体失常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保定广德擅自运用非法平台,应用公司业务员经过互联网和手机,用虚拟事实或者坦白真相的办法,不提风险、夸大利益,诈骗、迷惑被害人投入巨额资金在其黑平台中止电子现货买卖。
业务员在买卖过程中,不对被害人中止模仿买卖锻炼,一味鼓吹其公司有专业团队,月均挣30%,能给客户带来大量的收益,让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最终血本无归。
于是,我们广大受害者集体揭发保定广德农产品现货电子买卖市场支配价格坑害散户的骗局。
告发人:保定广德农产品现货电子买卖市场价钱支配骗局的受害人
被告发人:保定农副产品现货电子买卖市场及其黑代理公司
告发央求:
1、激烈请求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对保定农产副品现货市场洗劫诈骗客户资金的立功行为立案侦查
2,依法查处关闭保定广德农副产品现货买卖市场
3、全额返还受害者的被骗资金。
事实与理由:我们是保定广德农副产品现货买卖市场买卖诈骗案的部分受害者(明细附后)。来自全国各地,但我们在保定广德的遭遇简直相同:都是在做农产品电子现货买卖的幌子下被其诈骗的!
我们被骗以为自己是在做一项理财投资。
在骗子的精心铺设的路上我们一步步走进了陷井,关于这种由保定广德现货买卖所创设的买卖产品一无所知,直到被骗后才知道,我们是被保定广德商贸公司操控的所谓行情洗劫一空的。
【相关阅读】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
杀无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