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贵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或将引发连锁反应

据一财报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详见《重磅!行业老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该官司已经在交易场所领域引发热烈讨论,或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虽然为一审判决,目前津贵所表示将上诉,二审庭审或将长路漫漫,短时间不会有结果,胜诉的可能性一般也不大。

连锁反应

该起判决有几大看点:

1、该案件为交易场所龙头企业案件,预示着国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已经从源头、龙头企业开始着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在国内为全国首家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贵金属交易场所,也连续多年从资金量、交易量名列前茅。

2、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这一描述中可以看到原告的投资时间为2011年至2012年,一般以民诉案件来看,一般的案件追溯时间为两年,而该案件已经追溯时间已经为5年了。所以该案件并不是以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来定性。

3、该案件要求赔偿的为交易场所,而非交易场所会员单位此前一般案件的主体责任单位为会员单位,而此次为交易场所。当然投资者一般都是以诉讼会员单位为第一被告,交易场所为第二被告,有时候也有案件把银行等作为第三被告。

4、案件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而非天津的人民法院,在案件之前应有法院起诉的属地的之争

5、投资者状告5年前的投资案件,曾经的津贵所会员单位或易手或停业或注销,或许由于该原因投资者无法状告本应为第一责任方的会员单位,才状告交易场所,而目前国内各交易场所也有大量的会员单位已经企业注销及无法联系,这一责任是否需要交易场所承担?

6、案件的定性为“组织非法期货”,这个属于首例,之前有定性交易场所非现货而是期货特征,但是措辞如此严厉,“组织非法期货”这样的说法之前没有出现过。

该起案件将引发什么连锁反应?

初步判断,即使二审津贵所胜诉,也难以扭转其对今后此类案件判决的示范效应,相关连锁反应不日即将显现。

1、部分投资者会效仿该案件在投资者所在地进行起诉异地交易场所,而此前在交易场所所在地案件多为私了或投资者败诉。

2、对于此前超过2年以上的投资亏损,部分投资者或将重新追诉,此前超过2年案件一般不被立案追诉。

3、全国交易量、客户数前茅的前几位的交易场所及其旗下会员单位都属于龙头企业、源头企业、重点企业或都将成为未来诉讼的高危企业。

4、对于已经失联的会员单位,投资者将直接起诉交易场所。

5、津贵所旗下最大会员单位股价或有异动。

6、超过2年以上的投诉和官司将大量出现,因为该案件的时间为2011~2012年。部分交易场所将疲于应付善后问题,而目前的转型发展及新模式上线将延后或停滞。

【综述】

该案件为交易场所龙头企业超过2年以上的早年投资者亏损投诉案件,案件判决为交易场所承担责任,而非宣判会员单位承担责任,案件庭审法院非交易场所所在地。该案件不同之处为追责不同、法院属地不同、超过传统追责时效不同(一般2年,该案为5年。)同时案件快速被国内权威媒体第一财经快速曝光,预示着国内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开始从广度治理变为龙头、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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