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扶持有色金属交易平台 最高奖励300万/年

对于符合条件的交易平台,区政府按当年交易平台交易额的0.4‰向交易平台发放贸易扶持奖励;首次达到年度销售额100亿元(含)的交易平台,按1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交易平台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年。

12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出台《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办法》提到,对于符合条件的交易平台,区政府按当年交易平台交易额的0.4‰向交易平台发放贸易扶持奖励;首次达到年度销售额100亿元(含)的交易平台,按1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交易平台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年。

青岛清算中心金所长注意到,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地在广东省内,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或经省政府批准、具有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资格,在南海辖区范围内运营的为有色金属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同时需要遵守国务院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有色金属现货交易的交割率达到100%。

从年初第三次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各地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均提出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规范发展现货交易市场,但都是 “清理”的措施多,“发展”的政策相当罕见,更不要说扶持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进入尾声之际,佛山市南海区出台政策扶持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具有典型意义。

同时应当注意到,该扶持政策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交割率达到100%,切实立足现货。

由此也不难看出,各类商品交易平台如果能切实立足实体经济,服务于产业链上下游,是完全有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的,政府也完全可以出台政策扶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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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在我区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集聚效应和金属贸易骨干企业的龙头带动效应,促进我区金属加工批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6〕12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加快推动大型骨干企业跨越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6〕7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资金安排

第二条 设立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编报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财政将区负担部分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划拨到企业。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包括有色金属平台扶持奖励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奖励。

第五条 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扶持奖励用于扶持交易平台建设发展和鼓励交易平台培育、集聚有色金属贸易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

第六条 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奖励用于鼓励骨干企业充分发挥龙头带动效应,助推金属加工批发业在我区集聚发展。

第四章 扶持奖励申请条件

第七条 交易平台扶持奖励对象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东省内,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或经省政府批准、具有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资格,在南海辖区范围内运营的为有色金属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

(二)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有色金属现货交易的交割率达到100%;

(三)经营期内无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首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交易平台,平台场内年度交易额须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

(五)从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往年已获得过本专项扶持资金的交易平台,平台场内本年度交易额须比去年同期增长20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

第八条 骨干企业扶持奖励申请条件

(一)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经营期内无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依法缴纳税费且全年销售额达1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五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九条 交易平台扶持奖励标准

(一)区政府按当年交易平台交易额的0.4‰向交易平台发放贸易扶持奖励。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的企业通过交易平台首次达到年度销售额100亿元(含)的,区政府按1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交易平台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年。

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第十条 骨干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区政府按企业年度销售额的0.5‰标准计算给予奖励。

骨干企业的年度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交易平台运营商及骨干企业在每年6月1日前向所属镇(街道)经促局递交书面申请,经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发展扶持申请表》;

(二)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三条 若依本政策享受扶持奖励的交易平台或骨干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它扶持政策同类优惠条件,并已享受其它同年度政策扶持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扶持奖励。

对申报该政策扶持奖励的交易平台或者骨干企业,由区财政局提供其同年度内已享受我区其它扶持奖励政策的情况,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进行扶持奖励查重工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及骨干企业均须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必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报送上一季度交易平台内各企业交易金额汇总表。

第十六条 交易平台和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仍不按期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或区财政局视情节给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政策有效期内不再将该交易平台或骨干企业纳入扶持范围:

(一)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骗取专项扶持资金;

(二)不配合区财政、审计及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交易平台不及时报送季度平台交易金额统计表;

(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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