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问:投资者可以集体诉讼或者联名起诉吗?
一家交易所下面一般会发展二三百家会员单位,而一家会员单位往往会发展多名自然人投资者,一旦一家交易所涉诉,那么下面的投资者也是人数众多的。能否将这些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集体诉讼呢?
所谓集体诉讼就是: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很显然,现货投资维权诉讼无法集体诉讼,每个投资者都是一个个案,但是经过和法院立案庭沟通,可以将众多针对一家交易所的个案合并审理。
一家交易所至少有五万名自然人投资者,一旦投资者组织诉讼,可能就会有成百上千的投资者抱团诉讼,根据集体诉讼的定义,没法选取个别代表履行全体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只能个案进行。但是又因为针对同一家交易所,同一种交易模式等因素,为了减少司法资源的耗损,可将该类型的所有案件几种分派到一位或者几位法院手上,集中审理。而一般难友圈子流传的集体诉讼可能是同一家交易所的超过三人以上的一块起诉的意思。
例:庞士元在浙江某交易所投资浙油,后发生亏损后,通过qq群认识了该平台的同一批难友,经过组织,决定委托律师提起“集体诉讼”。此处的集体诉讼意指三人以上,同一家交易所,通过同一款交易软件交易,每人每案,立案后,安排一位法官集中处理。法官确定开庭排期后,每人每案单独审,集中审,而作为交易所一方则一并进行答辩。
第十二问:投资者与交易所、会员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关于投资者与交易所、会员单位到底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关系,此处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针对黑平台:这一类交易所没有任何政府批文或者未办理营业手续,直接用模拟盘或者影子盘来吸纳投资者入金操作。会员单位则居间推销该平台。这种情况,投资者跟平台是对赌关系(买卖关系),跟会员单位是牵线关系(居间关系);
第二种针对正规平台:这一类交易一般都有政府部门批文也办理了营业执照,只是交易模式上涉嫌非法期货,那么投资者跟平台是服务关系(具体是委托理财还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亦或是其他合同法律关系),投资者跟会员单位则是对赌关系(买卖关系)。
对赌关系,相信绝大部分投资者了解,就是双方参与博弈,一方赚取的资金即是一方亏损的资金。现在现货投资市场,投资者亏损的资金头寸一般是流到会员单位账户,而不像交易所所说的流到市场了。了解一家交易所的运营模式其实很简单:只要看投资者的亏损头寸流向,以此判断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的真正交易对手。
例:司马徽在福建某交易所投资东盟油,发生巨额亏损后,找到会员单位并要求退还亏损头寸,会员单位主张其只是居间介绍人,不参与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遂找到平台,平台则主张投资者亏损与股票一样,亏在市场了。后来投资者将会员单位和交易所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交易所提供投资者资料流向。事后交易所提供的资金流向也显示头寸是事后结算给了会员单位。
第十三问:投资者通过什么渠道核实交易所或者会员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或者合规经营?
我们就交易所以及会员单位如何核实其合法合规,进行了核实渠道的统计,合计30家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商务部、商务委、公安局、税务局、安监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证监会、银监会等等
一家合法合规的现货交易场所,根据其交易上线的品种不一,据不完全统计要办理多项开业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局、商务委(或者金融办),省政府,安监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局等等。这些许可往往关涉到交易场所是做现货还是做虚拟指数期货,往往决定了交易场所有无现货交割条件和交割资质。
例:荀文若在安徽某交易所投资现货混合芳烃,发生巨额亏损后,找到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各方均宣称其是省级交易场所,各方面资质证件齐备,不同意荀先生的索赔要求。荀先生经过咨询律师得知,根据国务院37/36文的相关宗旨和现货交易的相关要求,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于是,荀先生开始逐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最后,各主管机关回复了公开申请,令荀先生吃惊的是,该交易场所只是一家经过当地区管委会批准的从事农林产品现货的交易平台,而现今该平台却擅自上线危化品交易。
第十四问:投资者现货投资受骗后,到底是起诉维权还是报案维权?
现货市场交易受骗后,到底是报案(向公安报案,要求追究交易所或者会员单位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
我们建议:在平台或者会员单位未被警方刑事立案侦查时,走民事诉讼;在平台或者会员单位已被警方受理时,但未对其采取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时,走民事诉讼;在平台或者会员单位已被警方立案侦查时,且已对交易所、会员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时,走报案以及受害人登记程序。
考虑到众多投资者咨询过该问题,在此一并做出说明:因为现货投资维权,的确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最快最省心的事,但是报案后可能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受(受理)而不立(立案),立(立案)而不侦(刑事侦查),侦(刑事侦查)而不破(破案)等问题,而走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流程繁琐,成本巨大。所以到底选择哪一种形式的维权,要根据形势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据笔者得知,目前全国针对这种现货维权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公安成立专案小组,严厉打击;有的地方公安严重不作为,一概不立案;有的地方法院来之则立,立之则审,审之则判;有的地方法院一概不受理。
例:荀文若在安徽某交易所投资现货混合芳烃,发生巨额亏损后,找到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各方均宣称其是省级交易场所,各方面资质证件齐备,不同意荀先生的索赔要求。荀先生经过咨询律师得知,根据国务院37/36文的相关宗旨和现货交易的相关要求,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于是,荀先生开始逐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最后,各主管机关回复了公开申请,令荀先生吃惊的是,该交易场所只是一家经过当地区管委会批准的从事农林产品现货的交易平台,而现今该平台却擅自上线危化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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