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交汇重庆鼎丰代理公司违规开户、提供错误行情

农交汇重庆鼎丰电子商务公司严重违反了河北农交汇交易规则(暂行)的第十条中的(一)“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行为”、(五)“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恶意操作市场价格”。

我是河北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鼎丰公司)的客户。欣闻农交汇2014年12月以来按照中央、河北省有关文件进行代理商、合作商清理,并严格要求各加盟合作商的行为,作为一个受害者我倍感鼓舞。河北农交汇的上级部门是河北省供销总社,批准入市交易的单位是河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商务厅、工商局。

2014年4月以来,我多次举报投诉鼎丰公司违规开户,非法提供行情导致我损失惨重一事,经致函到河北省信访局、省长信箱、河北供销社总社,随后交易中心与代理商初步协商。

半年以来,我多方咨询,对现货交易以及农交汇的相关规定反复进行了学习,现要求有关部门、农交汇督促鼎丰公司退还我全部损失,并要求中心就农交汇鼎丰公司违规提供行情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经本人及广大现货维权人士多方搜集,河北农交汇重庆鼎丰公司涉嫌违规违法:

1.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公司是否具备现货交易资质?监管方和批准方是哪个部门?

2.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公司操作皇冠梨涉嫌违背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公司分析师瞎指挥导致受害人严重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货从业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按该法十五条退赔返还受损者财产、赔偿其交易损失。

如果业务员被“开除”或“离职”,可视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代理商、平台作为受益人,须按该法二十五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公司使用不当营销手段电话欺骗,甚至不签有效协议直接上网开户交易(本人未签署任何交易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受害人和代理商、业务员没有签署有效协议,仅靠向建设银行账户划钱、下载平台客户端软件上网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相关要求,应判定受害人与代理商的交易协议不符合有效电子签名诸要件,因此代理商所谓的代理开户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越权代理,交易行为无效。

5.前期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公司退还受害人部分手续费,但对于损失的86000多本金只字未提,同时要求受害人签订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庆鼎丰公司以退赔部分手续费为由,要求受害人同意对其不利的协议,本身就是胁迫行为,其“合同”、“协议”也是不公平甚至有违法之嫌。在此,对之前所签协议,因处于不利地位,涉嫌违规,对受害人无效。

6.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商务部等三部委2013年11月颁发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公司涉及上述政策不支持的违法行为。

7.农交汇重庆开县鼎丰公司分析师、业务员在营销时故意夸大盈利记录和可能性,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在受害人交易中一直提供行情瞎指挥造成了受害人的重大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手续费);得利行为是建立在受害人的亏损上(且未将上述事实的可能性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指出),危害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危害了现货金融市场的秩序。

8.对方声称业务员电话营销是常用手段,但却过分虚假宣传收益,隐瞒风险,并未提示有任何风险,而且反复强调跟着分析师百分之百赚钱。(有聊天记录为证)

9.交易风险及入市协议,对方从未提示,是在2014年4月17日严重亏损以后,受害人质问代理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也不知道,可见代理商在开发客户市场上是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对于电子商品交易,至少要有提前告知客户风险的义务?代理商在此事处理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10.关于2014年4月17日的行情,业务员多次要求增加资金,说水果旺季到了,有大行情,希望受害者增加到20多万,当时由于资金紧张就没有增加到那么多,直到15万左右。

对方提供的行情存在明显错误,行情买进后,迅速下跌,对方并未有及时补救的措施,直到第二天才在客户的质问下,提出观望、保仓,到4月21日才提出建议反仓,但是当时的行情已经亏损很大。

代理商反复强调行情只是提供参考,但同时他们又要求严格按行情操作,之所以反复推脱,就是为了合理规避责任。

4月17日到4月22日的行情,根据受害人事后在现货岛上与交易市场发布的行情核实,存在明显不符,行情下跌接近40个点。很显然,代理商并没有根据中心的行情,而是自己提供了一个错误的行情给客户。

11.代理商反复强调业务员的口头要求和行情不代表公司,试问业务员是不是公司的业务员,既然业务员都不能代表公司,那是否可以这样判断,业务员用公司的名义招摇行骗,公司用中心的名义招摇行骗,一个连自己业务员都能否认的公司,有什么理由说自己没有违规?业务员代表公司,业务员所提供一切信息都是来自公司,因此公司应该负责任。

12.关于受害人提到2014年4月24日公司业务员要求我做另外一个平台的事情,当时公司已经有分析师在做,让我做的是河北的另外一个平台,这一点代理公司居然也否认,我有聊天记录为证,当时我还质问业务员:公司就是让客户亏损以后就一脚踢开?然后再做其他的平台。当时我并未答应。

13.关于满仓的问题,2014年4月17日操作时受害人并没有满仓,当时资金接近15万,只操作13万多,此前的交易大部分没有满仓,这个中心可以查询受害人的交易具体情况。

代理公司在第一次答复材料里声称不知道受害者当时操作了,这是明显的隐瞒,明明是公司提供行情建议客户操作,公司怎么会不知道。

农交汇重庆鼎丰公司严重违反了河北农交汇交易规则(暂行)的第十条中的(一)“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行为”、(五)“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恶意操作市场价格”、(六)“向交易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证明、伪造、涂改各种凭证的”;以及第三十四条“信息提供者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等管理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代理商在提供错误的行情后,并没有对行情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在向有关部门再次举报的同时,受害人要求代理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对农产品现货市场的整治,正在审核、核实相关市场及代理商的运营情况,在此大环境之下,本人再次恳请农交汇领导关注此事,督促代理商正视问题,不推卸责任,退还我全部损失。

同时要求农交汇对此类不法发布虚假信息夸大收益的代理商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市场管理,净化现货投资领域。

据本人统计,在2014年4月17日行情中,损失的客户不只我一人,大部分客户在代理商的欺骗下都选择了沉默。我相信领导一定能够从各方面发现蛛丝马迹,从而证实我所举报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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