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金融机构投融资奖励
根据金融机构对新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融资支持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给予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年终考核奖励。
(一)银行机构按照当年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三项指标进行考核,年内新设银行不考核当年贷款余额。
补助资金总额=当年贷款余额×0.02‰+当年新增贷款余额×0.2‰+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财富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总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
补助资金总额=当年新发生融资总额×0.3‰+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三)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0.3‰+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四)每家金融机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得补助资金总额的50%,奖金具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由各机构自主确定。
第八条 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平台建设奖励
(一)交易平台公司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全部补助交易平台,第3-5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0%补助交易平台。
(二)为交易平台提供优质交易资源,并带来平台活跃度的企业,且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交易额的0.0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为鼓励黄岛区三大平台建设发展,给予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年交易额的1‰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四)经省政府及以上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或年交易额1000亿元以上的交易平台,并且落户区政府划定金融中心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参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五)对平台高管人员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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