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对区政府重点扶持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上市需要产生的融资,给予基准利率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三)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我区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的0.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支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优先股,拓宽企业融资途径。
(五)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其他
(一)申请本办法扶持的金融机构、交易平台、上市企业,需与新区政府签订协议,自享受年度起,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应在黄岛区十年以上。
(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黄岛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中金融机构的认定程序、专项资金的申请方式由区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五)本办法由黄岛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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