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方产权交易场所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开展国资交易,是否符合清理整顿政策?
答:电子竞价是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向竞价,这种单向的电子竞价方式,符合国家政策。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买卖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
问:一些交易场所开展保证金交易,普通消费者投入极少量本金,就能通过拆借,用更多钱“借钱交易”,这种高杠杆的交易方式有什么风险?
答:保证金交易是一些交易场所常用的一种交易机制,具有杠杆作用,如果保证金比例过低,杠杆可能很高,可以实现用较小的金额实现较大的收益,但收益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的,收益高也同时意味着风险大。普通投资者如果不了解杠杆交易的风险,盲目将全部身家开展高杠杆交易,可能出现本金亏光的情况,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面临超过本金的亏损。
问:目前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业务,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问:一些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并号称是参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来组织交易的,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在国际价格的基础上报出买入卖出价,投资者当天可以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是否合法?有什么风险?
答: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参与这类交易场所交易风险极大,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使得经纪商会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出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这类交易场所一般通过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提取实物,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风险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当远离这类违规交易。
问: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开展类期货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挪用窃取交易保证金、限制客户出入金、与客户“对赌”等违规问题,应当到哪里投诉举报?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应当向哪些单位投诉维权?
答: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实践中,对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的相关投诉,常常和交易场所本身的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业务等密不可分,为进一步查明交易场所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投资者也可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当然如果针对会员、代理商的投诉和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业务没有关联,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投诉维权机关。
如果投资者认为会员、代理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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