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物交易商品受理审核要点
(一)对涉及支持鼓励类交易商品中的1-6类商品的交易场所设立申请和交易商品,根据商品生产、流通和区域布局,有条件受理申请和审批。按照准入条件和审核设立原则,对提出申请的交易场所和申请的交易商品适度控制,对交易场所交易商品和交易场所数量严格控制或限制;
(二)对涉及严格限制或禁止类商品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商品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或严格禁止涉及此类商品交易。
第八条 权益类交易商品分类及审核要点
(一)支持类交易商品
1、资源所有权:计算能力、储存能力、排污权、碳排放权等;
2、设备或设施使用权:仓储、物流设备及能力;
3、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
4、物产或股权:物产权、股东权利、期权;
5、金融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债券、权证、收益权(属于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要和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或增减的其它权益类交易品种。
(二)严格审批或限制、禁止的权益类交易商品
1、特殊资源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权(探矿权、采矿权)、林权、水权等;
2、将交易产权等额分割并交易的权益商品;
3、国家禁止或限制交易的其它权益类商品;
4、具有杠杆或期权性质的权益类商品。
第九条 权益交易商品受理审核要点
(一)对支持类权益类交易商品及机构设立,审慎审批,鼓励国有控股或参股该类交易场所;
(二)一个地区原则上只批准一个交易场所;
(三)对支持类权益交易商品的第“2”类,鼓励在现有交易场所增加交易品种;
(四)对支持类权益交易商品的第“3”类,全区已有机构,原则上不再批设新交易机构;
(五)对支持类权益交易商品的第“4”类,全区只批设一家,已批设机构的,不再批设新机构,鼓励合资、合作设立交易机构,
(六)对支持类权益交易商品的第“5”类,严格审批,原则上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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