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交易场所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条 交易场所管理人员专业要求
(一)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拟设交易场所交易商品生产、贸易或大宗商品交易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中层管理岗位经历,本科以上学历;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应具有2名以上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或商品贸易等从业经历,具有金融、证券、期货等专业资格证书;
(三)配备计算机(软件信息应用等)专业人员2人以上,具有3年以上计算机从业经历和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配备财务人员,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财务从业经历等。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主发起人资信证明和拟任高管任职证明
(一)拟设立交易场所主发起人资产、资信或行业发展证明(审计报告、统计公报或行业报告等),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财务、主营业务、经营管理、投资发展等资料;
(二)拟任交易场所高管的从事交易商品经营管理经历、或权益类交易场所从业经营管理经历证明;
(三)拟任高管、计算机、财务专业人员的从业经历、资格、任职和学历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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