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未经国务院批准 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黄金交易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场所须有完备的针对交易、设备、场地、人为的或自然的灾害、群体事件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理预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交易场所需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及所在地市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交易场所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县政府:

(一)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

(三)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交易场所股东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动;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政府金融办可以采取约见谈话、发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依法责令其取消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以及限期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政府金融办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可根据需要征求所在地市县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作出的处置通知、监管措施等,交易场所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省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记入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任何机构不得开展权益交易。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交易场所违法、违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或者便利条件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省政府金融办可以将其列入从事相关业务的异常名单,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及各交易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有关管理细则或指引,加强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国家对交易场所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驻琼部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民主党派省委,各新闻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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