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案发,在南川城投公司与中信建投合作发行12亿元企业债券过程中,何平收受发行企业债券的合作商王某(另案处理)的贿赂款人民币5.7万元,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保险理财产品。
(1)2015年1月初,为加快债券发行的进度,王某送给被告人何平人民币0.8万元;
(2)2015年5月,为让何平尽快帮忙完成债券上报资料事宜,王某送给何平人民币1万元;
(3)2015年11月的一天,王某1负责的工作若不能在当年报送到国家发改委,整个资料将面临重做的问题,为让何平尽快帮忙完成债券上报资料事宜,王某送给何平人民币3万元;
(4)2016年2月,王某1负责的工作正处于等待国家发改委批文的时期,为与何平保持好关系,王某以拜年的名义给了何平2个红包,计人民币0.4万元;
(5)2016年7月13日,为顺利获得840万元的划款,王某用双肩包装20万元现金送至何平办公室,何平出于谨慎,担心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委托王某购买保险或者理财产品,后王某另外送给何平现金人民币0.5万元;
(6)2016年7月,王某顺利获得840万元划款,依照二人的约定,何平可分得约40万元,王某经何平同意用该笔贿赂款购买理财产品。
西三角资本圈发现,2016年3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进行了批复。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2015年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申报材料的请示》(渝发改资〔2015〕1817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2亿元,所筹资金6亿元用于南川区城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所建3050套保障房中的1251套已纳入重庆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6亿元用于南川区氮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所建4378套保障房中的612套已纳入重庆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2016年7月,王某顺利获得840万元划款,依照二人的约定,何平可分得约40万元,王某经何平同意用该笔贿赂款购买理财产品。何平提出相关建议如要求保本收益、最好是一年期的、需要时能及时变现等。何平本人准备待产品到期后用该款项为其父母购买一套房屋。
2016年11月23日,行贿人王某为何平购买了100万元恒大人寿发行的“恒大人寿金玉满堂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理财产品,该保险理财产品系电子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
何平确实是个谨慎之人。西三角资本圈注意到:案发前,他就向本单位财务和廉政账户上交了多笔其收受行贿人的贿赂款。
2014年初和2015年初,中国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副行长郭某,为让何平帮忙完成其银行存款、贷款业务,先后两次送给何平各0.1万元,共计人民币0.2万元。后来,何平向本单位财务上交了其收受郭某贿赂款0.2万元。
2014年初至2015年,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央花园分理处营业部主任卢某,为让何平帮忙完成其银行存款、贷款业务,先后多次送给何平提货卡共计价值人民币0.1万元。
2015年国庆和2016年初,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行长助理郭某,为让何平帮忙完成其银行存款、贷款业务,先后两次送给何平各0.1万元,共计人民币0.2万元。
向何平行贿的银行合计有六七家,还包括重庆市三峡银行南川支行客户经理杨某、哈尔滨银行南川支行客户部经理张某、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央花园支行行长陈某、原浙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副行长肖某、原恒丰银行涪陵支行的副行长周某——这些行贿金额都不大,少则不到1000元,多则3000元,案发前,何平基本上都如数上交给了本单位财务。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何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何平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七万四千五百元(其中六十万元为保险理财产品),上缴国库。
上诉人何平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原判认定其受贿70.2万元的事实和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王某向他行贿的60万元保险理财产品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案发前也没有收受到,该60万元行贿款项应认定为未遂;对判决追缴的部分赃款已退至所在公司的廉政账户上,追缴时可由公司移送赃款;他在二审审理中认罪悔罪,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出庭检察官举示了王某关于购买5年期100万元保险理财产品到期后自动转存到王某自己的账户,提前支付要凭王某本人的身份证件,必须由王某本人取出来之后才能再拿给何平的供述。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60万元保险理财产品由行贿人占有和控制,何平在案发前没有收受到,对该笔60万元受贿款项应认定为受贿未遂。根据何平受贿犯罪中大部分的受贿款项为未遂,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在二审审理中认罪悔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对何平减轻处罚——
维持原判主文第一项对何平的定罪和第二项,即“被告人何平犯受贿罪”“追缴被告人何平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七万四千五百元(其中六十万元为保险理财产品),上缴国库。”
撤销原判主文第一项对何平的量刑,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上诉人何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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