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集资
通过对于非法集资的梳理可以发现,目前众筹领域最可能与非法集资“沾边”的是债权众筹(P2P)和股权众筹。
一、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
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央行负责人强调,“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并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1、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二、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
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办法》),是我国直接针对众筹颁布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虽然外界对于该办法褒贬不一,但不可厚非,其对今后国内众筹行业的法律规制将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股权众筹办法》对股权众筹的性质、平台准入门槛、投资者准入资格、行业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十三条可以视为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第十二条规定,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者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第十三条规定,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诈发行;
(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距离,从本质上来说远隔千山万水,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制的空白,一些投融资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踏入雷池,抱憾终身。这需要监管机构尽快颁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管理,同时也需要投融资主体强化法律意识,铭记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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