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果平台负责人构成犯罪,运营者极有可能与其构成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这种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也可以为间接故意。
运营与平台负责人合谋进行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肯定构成共同犯罪;运营刚开始没有与平台负责人合谋,但是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发现平台形成资金池,投资人的资金流向平台负责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察觉到平台负责人发布虚假标,虚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等,但是运营并不阻止,而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运营构成间接故意共同犯罪。
如果运营没有与平台负责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比如平台没有形成资金池,运营对于平台负责人安排的马甲毫不知情,并且严格按照自己职责对平台进行管理,则运营不构成共同犯罪。
平台运营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次要作用,平台负责人其主要作用,因此,平台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平台运营一般被认定为从犯。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四、运营利用职权,安排马甲非法吸收或者诈骗投资人款项,则个人构成犯罪
运营利用其管理职权,在平台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马甲,非法吸收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经营的公司,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投资款用于自己挥霍或者还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总之,平台从业人员要去某平台担任运营总监,一定要注意防范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发现平台运营有逾越法律监管的红线,应当立即对平台负责人提出改正措施,若平台负责人拒不改正,运营应当立马辞职走人,而不要等到平台倒闭时,老板卷款跑路时,担任平台的牺牲品和替罪羊。
东方创投的李泽明和网赢天下的伍水军就是前车之鉴,请引以为戒!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